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聚集在灣仔一帶並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其中11名涉案男子被控暴動及拒捕等共8罪。6名被告今於區域法院承認暴動,1人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法官姚勳智押後案件於1月26日再訊,屆時再定判刑日期,認罪暴動的6人還柙候訊,而管有六角匙的被告獲准保釋;餘下4名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擬出庭自辯。
6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分別為譚旭輝、高俊、司徒澤朗、盧梓泓、袁碩及梁光宗,6人另涉其餘的控罪,包括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牌管有彈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獲存檔法庭。
承認案情指,「民間人權陣線」申請2019年10月1日遊行,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但案發當日仍有大批示威者在港島非法集結,當日下午約5時,有示威者堵路、縱火及組成傘陣,警方其後使用催淚彈、布袋彈及水炮車等驅散示威者,並追捕四散逃跑的示威者,6名被告期間被警員制服。
被告譚旭輝當時身處在皇后大道東近聯發街,拾起一枚催淚彈彈殼向警方投擲後逃跑,被警員制服後,發現其身旁的白色手巾上有3枚催淚彈殼。高俊當時身處莊士敦道近盧押道交界,示威者叫囂及向警方照射雷射光,他被補後被搜出1支雷射筆、2副護目鏡、14條黑色索帶等。司徒澤朗被搜出12塊防毒面罩濾棉;在皇后大道東被捕的盧梓泓則被搜出1個對講機、1個急救包等。而袁碩則曾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冒煙的物體,警方將其服制,並在其身上搜出一包索帶、1枚海棉子彈頭等,警誡下他承認打算帶彈頭帶回家留念。梁光宗被捕時頸上掛著一個對講機,揹着黑色背囊,及後被搜出1隻防火手套、1卷保鮮紙等。
而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的蔡天龍在盧押道被捕,他被搜出38粒螺絲帽及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六角匙,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依次為譚旭輝(30歲,地盤工人)、梁家樂(24歲,文員)、蘇亮燊(24歲,法律援助署文書助理)、高俊(26歲,時裝設計師)、李良圖(41歲,運輸工人)、司徒澤朗(20歲,學生)、盧梓泓(31歲,科技資訊工程師)、胡景皓(20歲,學生)、袁碩(22歲,售貨員)、梁光宗(24歲,客戶服務主任)、蔡天龍(33歲,地盤工人)。
除蔡天龍外,其餘10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譚旭輝另被控同日在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4枚已使用38毫米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梁家樂另被控同日在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8173。高俊另被控在皇后大道東128號無合法權限和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盧梓泓另被控在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袁碩另被控在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無牌管有一枚38毫米多橡膠彈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的REACT型號彈頭。梁光宗另被控在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蔡天龍被控在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編號:DCCC 530/2022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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