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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2020年涉嫌偷渡離港,在內地水域被捕,其中組織偷越邊境罪成判囚2年的喬映瑜在內地刑滿出獄後,轉交香港面對法律程序。喬映瑜今(11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席前承認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3罪。

案件押後1月30日判刑,喬映瑜續須還柙。

喬映瑜(蒙頭者)於內地刑滿返港後被押往天水圍警署調查。資料圖片
喬映瑜(蒙頭者)於內地刑滿返港後被押往天水圍警署調查。資料圖片
喬映瑜承認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3罪。資料圖片
喬映瑜承認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3罪。資料圖片
喬映瑜當時被押往天水圍警署。資料圖片
喬映瑜當時被押往天水圍警署。資料圖片
喬映瑜在天水圍警署協助調查。資料圖片
喬映瑜在天水圍警署協助調查。資料圖片
喬映瑜由新界北總區重案組押往天水圍警署調查。資料圖片
喬映瑜由新界北總區重案組押往天水圍警署調查。資料圖片

37歲被告喬映瑜,承認於2020年1月14日管有喉管炸彈;及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案情指,2020年1月14日,警方針對在社會事件製造爆炸品的團體作出調查及拘捕同案男子黃棨騫,警方在黃棨騫的身上搜獲旺角利民大廈某單位鎖匙,警方在單位內搜出1枚喉管炸彈、56盒火柴、1瓶火柴頭刮下的物質和2瓶共44顆剪下來的火柴頭。

曾試製「炸藥網球」 效果未如預期

喬映瑜在2022年8月22日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承認自己和黃棨騫當時是情侶,兩人在社會事件中認識黃偉然,並同意在社會事件中使用暴力,她懷疑涉案喉管炸彈是由黃偉然製造;黃棨騫向她表示會把涉案喉管炸彈放在單位內,在社會事件中使用時方便運送;喬映瑜曾依網上資料製造充注炸藥的網球,她曾將火柴頭物質塞入網球,但測試後發現效果未如預期。

爆炸品專家確認火柴頭物質屬爆燃性,而涉案喉管炸彈內有40克爆燃性炸藥,一旦引爆,其喉管碎片可飛射至50米外,案中搜獲的網球內部塞有火柴頭,但因為當中有木條,網球亦不能儲蓄壓力,所以未能爆炸。

喬映瑜另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指,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喬映瑜因為上述爆炸案被警方通緝,她與「廢中」、「恩典」、「Zizi」、鄧棨然、李宇軒、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和郭子麟等計劃潛逃,並透過Telegram等方式商討,最終決定由鄧棨然買快艇、經海路潛逃台灣。

各人分工實行潛逃計劃,例如有人資助潛逃計劃、學習駕駛快艇,駕車接載各人、相約購買所需物資及設備、在出逃前提供藏匿地點、 設計見面和通訊暗號、及一旦被截查便訛稱是「去釣魚」等。

2020年8月22日晚,喬映瑜通知黃偉然及李子賢出發安排,並要求李子賢通知黃臨福。案中各人分頭出發,廖子文和鄭子豪隨鄧棨然先登上快艇,然後由鄧棨然開往布袋澳接載其他人,喬映瑜和「Zizi」亦在布袋澳指揮其他人把汽油等潛逃用的物資搬上快艇;布袋澳閉路電視拍攝到相關情況。

2020年8月23日早上,鄧棨然駕駛快艇、一行12人經海路離港,及後在內地海域被截獲。各人在內地定罪及服刑,喬映瑜刑滿後,於前年8月22日移交香港警方。

潛逃計劃中任聯絡角色

喬映瑜在前年8月22日的警誡會面中,承認自己在潛逃計劃中擔當聯絡角色,負責按吩咐聯絡其他人和轉達指示;喬映瑜在前年約2月認識「恩典」,對方在台灣從事地產工作,她幫助案中12港人潛逃離港,並向喬映瑜等人資助逾60萬元。

「恩典」又特別要求喬映瑜照顧廖子文、鄭子豪和張俊富,及要求鄧棨然、廖子文、鄭子豪和張俊富學習如何駕駛或操作快艇,4人由一名為「海豚」的同夥免費教導駕駛;喬映瑜登船前被「廢中」交予1部衛星電話,被指示每30分鐘向「廢中」匯報1次。

「廢中」則安排各人潛逃及收取實施計劃所須費用,並向喬映瑜指示會合地點及時間等執行細節。「廢中」亦向喬映瑜介紹一名稱為「阿島」的女同夥,要求喬映瑜把同行潛逃人士的個人資料及身分證明文件副本轉交「阿島」,「阿島」會轉交台灣當局及在各人到埗後提供協助。

案件編號:DCCC928、1037/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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