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出《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旨在訂立法律框架,為病人、醫療人員作出「預設醫療指示」時提供保障,以及令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今早(12日)召開會議,不少議員要求當局做好公眾生死教育,讓市民大眾知悉簽署醫療指示的好處,而非只為釐清醫護的責任,亦有議員提出希望病人家屬可在醫療指示上作出簽署,以示支持。
狄志遠:預備期內應多做公眾教育
新思維社福界狄志遠表示,公眾說明時多強調這條例對病人及家人的好處,「簽個名唔救我呀?啲仔女點諗?唔好救阿爸、唔好救阿媽,市民想像唔到。」且據他了解目前只有5000人曾簽署預設醫療指示,對於立法能推動更多人參與存在質疑,促未來18個月的預備期,當局要多做公眾教育。
林哲玄:法例表格用詞複雜
醫療衞生界林哲玄表示,今次法例是為了讓末期病人作選擇並尊重其意願,但法例當中沒有列明須晚期或末期的病人才可啟動這個程序,變相可以出現一些情況,擔心如有病人太早做決定,一旦發生意外醫生不急救,引起其他問題。他亦關注病人親人在事情上的角色,指若是自己作出決定都會希望家人給予支持,如家人可在預設醫療指示上簽署,意味對病人決定的支持,或會令病人更有信心。
他又稱法例的表格用詞複雜,笑稱:「我讀咁耐中文都唔係好知點解會咁寫法。」舉例其中要求醫生證明自己是18歲以上,「如果醫生真係未夠18歲,你畀唔畀佢簽呢?我覺得應該畀,呢個叻仔18歲之前做到醫生,應該幫吓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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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夏茵:目的是給予病人多一個選擇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表示,宣傳時會與生死教育一同推動,向市民說明為何要做這條條例,希望可以尊重病人的意願,強調立法不是為了促使更多人簽署預設醫療指示,目的是給予病人多一個選擇。
為何沒有列明必須晚期才可作指示,她解釋相信病人在與醫生討論時,醫生已可判斷病人是否明白指示的作用,對其日後生命的影響,而若病人在很早階段簽署,30年後病發出事時,沒有將相關的醫療設示給予醫護,指示是不會成立亦無作用。
對於家人間的糾紛,她表示明白,因此在做預設醫療指示期間,家人的參與是非常重要,因此要求安排上必須涉及兩名醫生,始終涉及生死問題,必須讓病人及家人了解情況,審慎地作出這個決定。她更反問家人能簽署是否代表已支持病人呢,指出當局認為在討論期間,家人已陪同病人一起,可能會更有意思表示支持病人。
記者:郭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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