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團MIRROR前年7月在紅館舉行演唱會時,懸掛巨型屏幕突然墮下擊傷2名舞蹈員,涉事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事後被勞工署票控「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等,共15罪。繼舞館和藝能各自認罪罰款後,協興隆代表今午於九龍城法院亦承認共6項傳票控罪。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指目測屬行業一貫陋習,協興隆不能推卸刑責,判處協興隆罰款42萬元。
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今由大律師黎建華代表,承認2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
求情稱目測方式是恆常安排 事後已改革
黎建華求情指協興隆自知安全意識及警覺性有不足之處,對事件感到極之不幸和遺憾,致以最深切歉意,事後積極配合調查,認罪承擔責任展示悔意,又祝願傷者早日康復。黎建華又指案中機械設備由藝能設計及指定生產供應商,協興隆僅負責安裝及運作,承認用目測方式有不足,然而此屬多年來恆常安排,事後已經積極改革,委任多名專業人士參與工作。
官指目測屬行業陋習 協興隆責無旁貸
高官判刑指協興隆有份安裝設備,責無旁貸,理應確保懸掛系統能夠承受設備重量,以目測方式測試屬行業一貫陋習,過去沒有發生意外不代表不會發生,是次不幸事件便造成一名舞者重傷。高官續指法庭不會忽視舞台設備之複雜日新月異,惟越複雜的設備越需要專業人士監督管理,而非依賴過去經驗。高官認為協興隆不能推卸刑責,3名被告刑責大致相同,6罪判處協興隆罰款42萬元。
協興隆為藝能分判商 有責任確保裝置安全
案情指,藝能是演唱會舞台工程的總承辦商,負責舞台搭建、安裝紅館天花位置的鐵架等舞台設備,包括LED顯示屏、顯示屏的懸吊系統及升降台裝置,亦需負責維修保養及運作,確保其安全。協興隆為藝能分判商,負責演唱會舞台的機械工程部份,包括懸吊系統和升降台裝置等機械裝置以及維修保養和運作,有責任確保其安全。
協興隆僱員以目測方式進行安全及功能測試
LED顯示屏倚靠着懸吊系統吊在舞台上空,每個顯示屏金屬框架頂部左右兩邊均用鋼纜連接到舞台天花鐵架上的絞車,而懸吊系統由協興隆從內地訂購,並由協興隆僱員安裝,期間10名協興隆及分判商僱員需在顯示屏下方工作。安裝後,協興隆的僱員白漢傑以目測的方式進行簡單的安全及功能測試。
表演期間屏幕墮下擊中2舞蹈員
2022年7月25日至28日24名舞蹈員在顯示屏下方演出。25日綵排期間,升降台的面板在降下後沒有按原定時間升回舞台地面的高度,由於燈光昏暗,導致舞蹈員羅德智從舞台地面,墮下2至3米到該已降下的升降台面板上,令羅胸口、頸部及膝蓋等受傷。在7月28日的意外則發生在第4場表演期間,1部懸掛在舞台上的大型LED顯示屏連同其金屬框架突然墮下,擊中2名舞蹈員,即李啟言及張梓峯,導致李啟言頭部及頸脊椎嚴重受傷,需要長期留醫接受治療。
專家指屏幕實際重量被低估 涉事懸吊系統為不安全作業裝置
調查顯示在7月28日的意外,顯示屏框架頂部的其中一條鋼纜突然折斷,引致LED顯示屏及框架一同墮下。機械工程師林超雄博士認為,該鋼鑬是由於金屬疲勞才斷裂,有幾種可能性加快金屬疲勞,例如涉事鋼纜質素未如理想、低估了顯示屏的實際重量、絞車系統設計欠周詳安裝有異常或沒有額外鋼纜作為保險之用等。勞工處安全專家張萬年認為,涉事懸吊系統是一個不安全的作業裝置,而懸吊着的 LED 顯示屏可以預見具風險突然墮下。張亦認為藝能沒有以合資格工程師為系統進行詳細檢驗,亦沒有確保協興隆的安裝及處理工作令懸吊系統達到安全的要求。
其餘兩涉事公司已認罪罰款
舞館有限公司(舞館)被票控1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為僱員的意外發出通告及2項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則被票控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2公司早前認罪,舞館罰款13.2萬,藝能罰款22萬。
案件編號:KCS 1557-1562/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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