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拍賣公司於公開拍賣會上售出31枚價值共逾20萬的民國時期錢幣,後被懷疑屬假幣,拍賣行早前否認在貨品上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等2傳票控罪受審。裁判官何慧嫻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指,拍賣行在未有盡責查證下,在拍賣會圖錄上作出虛假陳述,謊稱錢幣來自晚清至民國期間,強調拍賣行不能依靠圖錄的免責聲明逃避刑責,裁定兩項傳票罪名成立,共判罰款4萬元。

今是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今是)被票控「在貨品上應用虛假商品說明」及「供應/要約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今被裁定罪名成立。拍賣行顧問68歲林松亮原同被控「在貨品上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罪,早前被裁定沒有明確證據證明他曾指稱涉事錢幣為真確,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指,雖然辯方稱涉事錢幣由林松亮從朋友中取獲,今是並不清楚兩人對話,又認為鑑定工作在於買家,而非拍賣行的責任;惟何官指今是製作了拍賣會中的圖錄,並介紹錢幣是來自晚清至民國時期,而有關描述屬虛假陳述,顧客當然合理認為其錢幣真實,不同意鑑定責任在於買家。何官續指,法律上清楚指明,被告需採取所有方法確認資訊真確,才能避免刑責;而今是在知悉林並非錢幣專家的情況下,仍相信其判斷,沒有進一步查證錢幣的真確性,並不能說是已盡責查證。

何官續表示,即使圖錄上有免責聲明指不確保拍賣品的真確性,但若每人皆依靠免責聲明辯護、逃避法律責任,有關虛假商品說明的法例將形同虛設,裁定今是兩項傳票控罪罪成。

辯方代表大律師David Boyton求情指,自2020年疫情開始,今是的營運狀況不佳、持續虧本,希望能盡量減低罰款。何官判刑指,考慮到拍賣行在公開拍賣會上,提供真實陳述的重要性,以及今是的財政狀況,判處每項傳票罰款2萬元。

案件編號:ESS25138、25139/2022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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