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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女文員因不滿其丈夫停泊在消防局外的車輛被投訴違泊,而虛報看到一輛的士冒出煙和火花,女文員早前承認1項虛假火警警報及1項導致警力浪費罪。裁判官徐綺薇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指,即使涉事消防局有不成文規定容許停泊車輛,亦不代表該處為合法車位;救援行動是爭分奪秒的事,被告自私的行為浪費了保貴的公眾資源,認罪扣減後判處監禁4星期。辯方提出刑罰上訴,被告獲准以現金1萬元等條件保釋。

 被告李育菁的丈夫。何健勇攝
被告李育菁的丈夫。何健勇攝

被告李育菁(34歲,文員)早前承認虛假火警警報及導致警力浪費罪,即她於2023年5月17向筲箕灣消防局作出虛報;聲稱她在筲箕灣亞公岩道看到一輛的士冒出煙和火花,導致警力的浪費。辯方代表求情指,被告難辭其咎、有深切悔意,望法庭能判處緩刑,或先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徐綺薇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患有抑鬱症,案發當時情緒失控而犯案。被告亦向感化官表示涉事消防局有不成文規定,允許消防員停泊車輛在消防局外,她不滿涉事見習消防員因不清楚狀況而虛報火警。惟徐官認為,若警員到場抄牌即代表該處並不是合法車位,被告亦可告知初來報到的見習消防員有關規定,但被告卻因懷恨在心而致電威脅、虛報的士着火,浪費了消防及救護等相關人員共5小時28分鐘的時間。

徐官判刑指,消防及救護服務是公眾保貴的資源,被告的行為自私、不負責任,緩刑及社會服務令並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以6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監禁4星期。辯方提出刑罰上訴,被告獲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案情指,李育菁的丈夫是筲箕灣消防局已婚宿舍的租戶。於2023年5月16日晚上,邱姓當值見習消防隊長發現有數輛汽車停泊在消防局外、阻塞道路,遂向柴灣警署作交通投訴,而其中一輛屬於李的丈夫。及後,一名女性致電邱的辦公室,詢問投訴原因,而當邱問她是否宿舍租戶,她稱「你唔好搞咁多小動作,如果唔係玩撚死你哋班仆街」。

翌日凌晨,消防總隊目於控制室收到一名女性來電,聲稱看到亞公岩道有一輛的士冒出煙和火花,惟消防車、救護車及 5 名警員到場時,卻發現沒有上述情況。事件浪費消防局人員 5 小時 29 分鐘,及浪費了1 小時 55 分鐘警力,調查後發現,該女來電者的電話號碼由李登記。

案件編號:ESCC2531/2023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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