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銀金融前主席潘蘇通以旗下公司向中信銀行貸款80億元,用以私有化高銀地產控股有限公司,遭入稟追債後申請暫緩處理被拒,前年因無力償還貸款而遭頒令破產,名下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亦清盤。潘蘇通不服破產及清盤令,連同拒絕暫緩的決定一併上訴,今早於高等法院指原審決定時未能滿足2項門檻要求,中信一方反駁指沒有證據顯示潘蘇通能於合理時間內清還債務。上訴庭押後裁決。

上訴人為潘蘇通及旗下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答辯方則是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銀行國際(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王鳴峰指原審時理應套用門檻測試,然而卻被原審法官阻止建議,無法爭辯,而且對方未能證明及滿足門檻測試中的2個要求。王鳴峰最後指即使上述說法未能成立,法庭也應撤銷破產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處理暫緩申請。

答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黃文傑回應指上訴方根本沒有任何真誠的爭議,所提出理據要不無關痛癢,要不與案無關,原審法官也沒有任何犯錯,其根據案例提出的例外原則而採用Jose Miranda案測試代替門檻測試,而且即使採用門檻測試,也能滿足到當中2項要求,故命令並無不妥。

黃文傑又反駁指暫緩與否屬原審法官案件管理決定,其聽畢雙方陳詞,充份考慮後拒絕暫緩案件,上訴庭沒有理由干預決定,而且根本沒有足夠證據基礎顯示上訴方具合理機會於合理時間內清還債務,故上訴方未能滿足到先決條件去暫緩案件。

案件編號:CACV 525/2021、CACV 261、265、266/2022、CAMP 294/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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