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涉於去年4月,駕私家車駛經港島薄扶林一讓路口時,未有將車停下,撞到前方載客的士,的士司機報案,黃繼兒否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票控控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涉事的士司機作供指,案發當時在讓路口讓其他車先行,打算開車時,突然被從後來的寶馬私家車撞上,使的士向前移動大半個車位;黃繼兒則指的士原已駛出迴旋處,理應前行,不應停下。下午續審。
的士司機姚子康出庭作供稱,他有40年駕駛經驗,案發當晚需要值夜更,當時車上有1位乘客。姚指,他駛到肇事讓路口位時停下,並讓從域多利道駛來的2輛私家車先駛過,而當他預備開車時又看見遠處有車駛來,所以又等下來,突然一輛私家車從後「砰」一聲撞上,令的士向前移了大半個車位。
姚當時扭傷頸項,隨即報警及召救護車,下車後看到的士「泵把」位擦花、車尾蓋撬起;他事後經醫院診治,獲4天病假。
本身為執業大律師的黃繼兒親自盤問姚指出,姚於第一次停車時已開出迴旋處虛線,第二次更開至三分之二的雙白線位置,而按道路規例若車輛駛出了迴旋處,就有先行的道路權,因而姚當時並不應停下;姚不同意,強調自己當時在短時間內「靜止、起步、停車」,並未駛出迴旋處。
黃繼兒續指,姚誇大了實際情況及的士損傷,而該些損傷並未在照片上顯示,亦有可能是舊的損毀痕跡。姚指黃繼兒當時並不願意就車房提出的5,000元金額作賠償,並破口大罵;黃隨即表示,當時姚並未能提供報價詳程,事後曾多次致電向其索取報價單亦未能成功。
黃繼兒中段陳詞指控方證人供詞矛盾,請裁判官不要接納,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本案繼續審訊;何官隨後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黃繼兒自辯指,案發時他以不超過10公里的時速在沙宣道斜路慢慢駛下至迴旋處,沒有踩油,他在遠處看見涉事的士亮着煞車燈。的士其後再開車並超越迴旋處讓路線,遂以為的士要開出,他便開車;惟的士突然又亮起煞車燈並停下,兩車碰到、聽到輕微「的」一聲,但黃繼兒車上的氣袋並沒有彈出,事情並不如姚所描述般嚴重,當時姚並沒有告訴他有受傷,黃亦無看見的士有任何明顯由他造成的花痕。
黃繼兒接受控方代表大律師吳敏生盤問時,不同意他所駕私家車把的士推出讓路線,並稱「我架車的重量冇可能導致一架重我幾倍的車向前」。
何官押後案件至2月1日作裁決。
黃繼兒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指他於2023年4月15日下午10時25分於沙宣道(南行)與域多利道交界迴旋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私家車。
案件編號:ESS27340/2023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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