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年涉嫌呼籲市民參加被禁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去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去年11月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鄒幸彤不可在審訊時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理應訴諸司法覆核。終審庭聽畢陳詞後押後裁決。根據終審法院網站顯示,本案將在本周四(1月25日)上午10時頒布書面判決。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及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
是次爭議涉及2個問題:在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檢控時,被告人能否以挑戰一個由警方發出及經上訴委員會確認的禁止令的合法性作爲辯護?若果上述問題的答案爲肯定,法庭應以什麼準則考慮被告挑戰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以及上訴委員會隨後的裁決?
案件編號:FAMC 2/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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