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於2021年涉嫌呼籲市民參加被禁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鄒幸彤其後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去年11月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鄒幸彤不可在審訊時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理應訴諸司法覆核。終審法院今頒布判決,裁定律政司勝訴,鄒幸彤恢復定罪,並發還刑期上訴予原訟法庭法官進行裁定。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

是次爭議涉及2個問題:在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檢控時,被告能否以挑戰一個由警方發出及經上訴委員會確認的禁止令的合法性作爲辯護?若果上述問題的答案爲肯定,法庭應以什麼準則考慮被告挑戰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以及上訴委員會隨後的裁決?

司法覆核是挑戰禁令唯一渠道

張官裁定被告不可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挑戰該禁令作為辯護理由,他指條文明確規定上訴委員會裁定為「最終裁定」,該條例一方面維護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維護示威基本權利。若被告在刑事程序中爭議已獲確認的禁令有效性,便會削弱禁令權威。有見及此,張官認為沒被上訴委員會推翻或司法覆核撤銷的禁令,在刑事程序中已構成定罪元素。

林官同意張官所述,認為司法覆核是挑戰禁令的唯一渠道,否則上訴委員會決定為最終裁定的法律條文會變得毫無意義,另被告並沒有被剝奪質疑禁令的機會,因為根據相關條例,是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常任法官李義就爭議一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在處長作出禁止集會決定的過程中,鄒幸彤沒有參與,因此不應因無法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或沒有作司法覆核,而被剝奪以挑戰禁令作為辯護理由的機會。另指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在詮釋法定條文過程中,被告不應被禁止提出憲法上挑戰,因憲法權利為基本法所確立。

但李義則認為,鄒幸彤提出的挑戰不成立。獲另外3位法官霍兆剛、林文瀚和紀立信贊同。

李義指根據相關條文,處長可藉施加條件達至集會公共安全,只是規定處長須考慮條件,而非要求處長主動設計或建議任何條件。而據本案證供,處長和上訴委員會已妥善考慮施加條件的可能性,就相關組織者未能提供疫情下令人滿意的安排,故處長決定為合理,總括而言,該禁令已在集會權利和社會利益之間作出公正平衡。最後,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MC2/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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