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於周五(26日)刊憲,加強對含止咳成份「可待因」藥物的銷售管制。在新規定下,所有含有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會被規管為《藥劑業及毒藥規例》下的第1部附表1毒藥,須按規定在藥房及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出售。 

含量多於0.2%須醫生處方 低於0.2%須登記資料購買

在新規定下,藥房出售含量不多於0.1%可待因的藥物時,須按《規例》下的第1部附表1毒藥規管,登記購買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及簽署)等於毒藥冊內,而其他的現行管制則維持不變。 

目前含0.2%或以上可待因的藥物,已屬《規例》下的第1部附表1附表3毒藥(處方藥物),只可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於獲授權藥房憑醫生處方購買;含有多於0.1%但少於0.2%的可待因的藥物則為《規例》下的第1部附表1毒藥,必須在藥房及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出售,藥房在出售相關藥物前必須登記購買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及簽署)等於毒藥冊內;而含不多於0.1%可待因的藥物則為《規例》下的第1部毒藥,必須在藥房及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出售。 
 
衞生署發言人指,政府一直關注本港濫用可待因藥物(例如咳藥水)情況,市民可繼續於藥房合法購買相關藥物。署方已就針對零售層面的銷售管制去信通知相關持份者(包括藥房),並要求所有藥房把署方提供的藥物銷售管制告示張貼於其處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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