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水果店男職員疑於前年初感染新冠病毒後乘搭港鐵、到訪吉野家、美心MX等,又在社交平台發文指「林鄭你要攬炒,明就明,我實去多啲藍店」。經審訊後,涉案男職員被裁定9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危險罪成,判監7個月15天。他不服定罪提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今頒下判詞,指控方以「自知受感染者」作為檢控基礎,惟上訴人在犯案後才收到陽性檢測結果,在此之前他只是知道可能受感染,基於控方有舉證責任,裁定上訴得直。

12控罪9罪成

上訴人雷寶林,原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危險罪,其中3項控罪案發2022年於2月27日及28日,由於雷在28日接獲檢測報告呈陰性結果,及不肯定雷在27日進行快速測試的結果如何,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裁定3罪脫。

餘下9項罪成,分別指雷於2022年2月24日至26日,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即2019年冠狀病毒(COVID-19)的人,藉著到3間食店進食、進入2間超級市場、及4次乘搭港鐵來回深水埗、旺‍角及尖沙咀等站,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高院指原審未清晰裁定案發時已知受感染

游官在判詞中,指同意雷的上訴理據,即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未有清晰裁定雷自知受感染,在裁斷陳述書中也沒有具體及清晰地交代。

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基於雷在2022‍年‍2月24日的核酸檢測病毒陽性結果裁定他「是受傳染病感染的人」,加上快測結果及雷自知有發燒、咳嗽、喉嚨痛等新冠病徵,裁定雷當時知道自己感染新冠病毒。

游官指出,要證明雷自知屬受感染人士,控方必須證明雷在相關時候事實上是受感染,如果雷事實上不是受感染的人,「無論他如何盡力地相信也不會令他變成受感染的人,一個沒有受感染的人如何在社區內移動也不會干犯涉案罪行。」

快測陽性是「自知有可能受感染」 與「自知受感染」有分別

原審控方傳召了醫生作供,其證供指快測結果是一個參考,須進行核酸檢測以進一步核實,因此雷雖然在警誡會面紀錄中承認快測陽性、認為自己有可能感染新冠,但「自知有可能受感染」與「自知受感染」兩者間仍有分別。

本案唯一的陽性核酸檢測結果是雷在2月24‍日提供的樣本,雷卻在3月4日才得知結果。游官認為雷不可能在3月4日前知道自己受到感染,基於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罪行所有元素,故裁定雷上訴得直。

案發後始知核酸檢測為陽性

游官又指出,以「自知屬感染病毒人士」這基礎提控,難處是被告犯案一刻與知道自己屬受感染人士的時間不同,故立法者在條例中加入「傳染病接觸者」這類別人士,以保障市民安全。

原審裁判官在審訊中應考慮修訂控罪,加入「或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這指控。惟考慮到雷已經服畢超過一半刑期, 故游官認為現時不適合下令修訂控罪及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HCMA168/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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