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建築工人涉於家中藏有大麻糖,其2歲及4歲女兒疑誤食後失去意識,需送院治療,建築工人早前否認2項虐兒罪及一項藏毒罪受審。裁判官黃國輝今於屯門裁判法院裁定涉案兩女童曾服用含有大麻成分的食品,即是被告早前透過他人購入,並放於房入,裁定2項虐兒罪及一項藏毒罪罪成。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因離婚心情低落,才會購買大麻糖進食,現對毒品已無需求。黃官決定先索閱戒毒所報告,2月19日判刑,明言考慮監禁式刑罰。

被告C.K.W.(25歲,建築工人)被控於2023年6月25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的一個單位,身為超過16歲而對兩名4歲及2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即X及Y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忽略他們,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被告另被控於同日管有危險藥物。

辯方審訊時爭議所有招認的自願性,又指拘捕警員當時對被告說「你都認㗎啦,否則要查埋你屋企人喎」,使致被告因害怕連累家人而作出假說法;惟黃官認為被告是有工作經驗的成年人,不相信其會因一句「調查你屋企人」,而明知面對嚴重指控亦作出情節頗詳細的招認,亦不相信警員會對初次接觸的人作出威脅,終裁定被告的招認可以呈堂作供。

黃官裁決指,報告顯示X和Y的尿液含有四氫大麻酚代謝物及大麻酚成分;跟據證人證供,案發前被告的朋友曾短暫到訪後離開,約30分鐘後,兩女童手持糖包裝、食下白色軟糖,後因持續震抖而送院,被告胞弟亦曾於被告的指示下,於家中找到爆炸糖包裝袋。黃官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X和Y服用了被告早前購買的含有大麻成分食品,並透過該男子擺放於房內,裁定2項虐兒罪及1項藏毒罪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案發前是地盤散工,亦是家中經濟支柱。被告案發後至今未有依賴危險藥物,當時是因為處理離婚事宜,心情欠佳而購入大麻糖進食,現時已沒有需求;而兩女兒在案發後已歸還生母Z,因此重犯機會不大。

案件編號:TMCC 1413/2023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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