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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拍拖,少不免要增加開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近日披露一宗盜竊案。涉事者偷去女友的財物,然後變賣。涉案者解釋是為了應付二人戀愛期間的開銷。

于男將從女友偷來的金頸拿去變賣。
于男將從女友偷來的金頸拿去變賣。
男友偷去女友金頸鍊後變賣。
男友偷去女友金頸鍊後變賣。

據案情透露,由於得悉母親需要用頸鏈,惟上海的邵小姐在家翻箱倒櫃,都無法找到自己的兩條黃金頸鏈,還有幾個黃金耳環、鑽戒和名牌手袋亦不翼而飛。

邵小甜一度懷疑家中曾有小偷入屋,不過家中門窗未有被撬的痕跡,她想到只有于姓男友有自己家鎖匙,逐致電對方,男友竟未有否認,甚至著女友「先不要聲張。」于男後來稱自己要「回老家」,坐火車離開上海。

二人拍拖不足一年

邵小姐懷疑男友偷自己東西,遂到派出所報警,于男的電話亦無法打通。半個多月後,警方發現于男在上海出現,遂傳喚其至派出所,于男這才交代盜竊女友物品的詳情。

「我工作賺的錢支付不了戀愛花銷,怕她嫌我窮看不上我,就偷點東西賣了維持開銷。」于男指,自己和邵小姐戀愛約一年左右,自2023年3月份開始,自己陸續偷走女友的金頸鏈、金吊墜、鑽戒和GUCCI等物品,然後再進行變賣。

男方獲款約3.6萬元

對於為甚麼要偷女友的東西,于男竟回答:「別人的我也不敢偷。」于男共盜賣女友物品獲取贓款3.6萬餘元(人民幣‧下同)。款項用於兩人的日常開銷以及給女友購買手機及平板電腦等物品。

檢察官指,雖然于男偷拿女友財物變現後所得錢款均用於雙方共同生活開銷,但錢款的如何使用僅是對盜竊所得財物的一種處分行為,並不影響認定於某實施了盜竊行。于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同時追繳贓物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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