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前年9月截查33歲小交響樂團小號手,搜查其紅磡迷你倉單位發現低性能炸藥和刀等,小號手今午於區域法院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還押至4月10日求情,以待索取爆炸品專家報告。控方遮蓋了相集中與控罪無關物品,法官謝沈智慧發現當中有插針膠管等,形容涉案物品「極度暴力」,明言「如果爆炸有呢啲嘢加埋⋯⋯個殺傷力絕對會加強啦!」後又指「我唔知,我唔係專家」。

案情指,警方前年9月2日下午5時許在紅磡寶其利街121號截停33歲被告男音樂家文曦,查問下被告承認租用涉案迷你倉以存放烈酒。警員隨後與被告前往紅磡恒藝珠寶大廈2樓「e多迷你倉」2954號倉房,被告解鎖後警方內進搜查,倉內右邊鐵架存放烈酒及貓糧,左邊鐵架多個樂器盒、袋、背囊及行李箱內則搜出4,908克硝酸鉀粉狀固體、5公斤鋁粉狀固體、616克硫磺粉狀固體、229克內含炭的顆粒、約188克內含硫磺、高氯酸鉀及金屬鋁粉的混合物、約60克的繩,塗有硝酸鉀及蔗糖的固體混合物及約702克火箭及約652克羅馬焰火筒,以及1支彈叉連43顆鋼珠、2把斧、3把刀、2條木棒、2支伸縮棍及1支金屬棍。

案情續指,被告為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間涉案迷你倉的唯一租戶,紀錄顯示期間被告出入了108次,又繳付了自2022年2月23日起計的一年租金逾1.4萬元。專家報告指涉案約188克內含硫磺、高氯酸鉀及金屬鋁粉的混合物屬低爆炸性炸藥,可以令人嚴重受傷;硝酸鉀粉末、鋁粉末、硫磺粉末及炭則為炸藥原材料;45條延時信管可製成多個土製計時炸彈。

謝沈法官要求控方為涉案爆炸品及物品索取專家補充報告,以了解爆炸品成品數量、性能和殺傷力。控方提供涉案物品相片集予謝沈法官參閱,並以紙條遮蓋與控罪無關物品例如濾嘴等,謝沈法官馬上反駁「我唔覺得冇關喎,我覺得有關喎」,認為內有大量裝備「同個目的有關,我唔問咩都唔使知啦咁樣」。控方解釋此前索取了法律意見,決定遮蓋該些與控罪無關的懷疑危險物品及攻擊性武器,謝沈法官反駁「你都冇問專家,梗係冇證據啦!」謝沈法官再指出相片顯示有插針膠管,「如果爆炸有呢啲嘢加埋⋯⋯以我審案經驗,個殺傷力絕對會加強啦!」然而又言「我唔知,我唔係專家」。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陳詞指被告承認的控罪及案情沒有包含上述與控罪無關物品,控方定必了解其案情,謝沈法官反駁「我唔覺得佢哋(控方)知道做緊乜嘢嘢喎⋯⋯佢冇告佢,唔等於我唔需要考慮嗰樣嘢」,管有家居用品等雖不違法,惟判刑時須考慮將之用以製造炸彈時的潛在傷害。黃佩琪續指如專家報告所評論物品超出控罪以及被告承認的案情,做法恐防不妥,謝沈法官遂回應指「唔需要專家同我講,我審呢啲案有呢啲經驗」。謝沈法官明言倉內擺滿盔甲濾咀,一旦使用「一定唔合法而且係極度暴力㗎」,加上涉案多把刀具「可能唔係好長,但係絕對係極度危險⋯⋯一定唔止一個人,一個人用唔到咁多把刀、咁多支棍、盔甲、濾咀」。

被告文曦承認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e多迷你倉」2954號倉房,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4,908克硝酸鉀粉狀固體、5公斤鋁粉狀固體、616克硫磺粉狀固體、229克內含炭的顆粒、約188克內含硫磺、高氯酸鉀及金屬鋁粉的混合物、約60克的繩,塗有硝酸鉀及蔗糖的固體混合物及約702克火箭及約652克羅馬焰火筒;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叉連43顆鋼珠、2把斧、3把刀、2條木棒、2支伸縮棍及1支金屬棍,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件編號:DCCC960/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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