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監4個月。林卓廷早前上訴指當時披露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原審裁判官演繹條文嚴重錯誤。暫委法官游德康今午於高等法院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游官說上訴時律政司一方立場指應該廣義解讀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行條例,覆蓋沒有披露受查人因貪污罪行受查的情況,因此若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時,知悉游乃強正因貪污罪行受查的話,即使沒有如此言明,也干犯了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游官反駁指原審裁判官並非如此理解律政司立場,原審裁判官理解其立場為林卓廷不應披露游乃強正因貪污罪行受查,由於林卓廷沒有如此披露,故原審裁判官必須裁定林卓廷罪脫。
游官縱觀條例英語措詞、立法歷史和原意包括1996年立法局會議紀錄等、英國樞密院及上訴庭相關案例,不同意律政司主張去廣義解讀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行條例,指出當時上訴庭回應確認廣義解讀不適用,若披露細節不是貪污罪行下調查細節,披露者就沒有干犯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行;立法局1996年修訂條例,收窄了覆蓋範圍至貪污罪行,草案委員會修例時沒有覆蓋貪污罪行以外的一般調查。
因此游官認為草案委員會拒絕廉署要求修例覆蓋一般調查,意向貫徹此前所有修訂,一直收窄條例方向,故不可廣義解讀的立法原意昭然若揭,律政司主張卻南轅北轍。因此游官總結指不能如律政司般廣義解讀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行條例,必須解讀為所披露受調查人因貪污罪行受查,故無論主觀意圖還是客觀事實,林卓廷都沒有向公眾披露游乃強因貪污罪行受查身份,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游官補充其認為林卓廷披露沒有合理辯解,雖然接受林卓廷當時真誠相信社會需要知道7月21日當日事情真相、各人扮演角色以及游乃強在事件中發出過甚麼命令等,可以知道林卓廷信念是游乃強在事件中犯了缺失需要負責。然而游官認為披露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事,絕非「公開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若林卓廷認為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對公共秩序或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則更應該支持不受警務處處長管轄的廉政公署調查游乃強。
游官續指廉署調查游乃強一事不但沒有造成任何威脅,相反地透過獨立監察機關調查,公眾對調查結果將更有信心,更能保護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而林卓廷披露此事反而有百害而無一利,可能會增加蒐證難度,適得其反,故不構成合理辯解。
案件編號:HCMA34/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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