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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於2019年及2020年期間,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原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監4個月。其後林卓廷上訴定罪,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早前不同意律政司主張,認為不應廣義解讀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行條例,因而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訟費。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律政司不服,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聆訊排期至下月7日上午9時半進行,為時約半小時。

林卓廷早前就定罪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林卓廷早前就定罪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案件編號:HCMA34/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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