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歲任職財務及行政經理的本地女子,本月14日向警方報案,指早前透過一網上社交平台結識一名男子。該男子其後誘使她點擊相關連結至虛假網站並進行投資。受害人遂按指示,於去年五月至今年二月期間,先後45次轉帳共約1250萬元至對方指定的29個本地銀行戶口作投資之用。
報案人曾獲發約260萬元的「投資利潤」,以博取她的信任並誘使她繼續投資 。 去年九月,該名男子要求受害人支付790萬元作其生意之用,受害人遂按指示以現金方式將約790萬元存到對方指定的三個虛擬貨幣錢包。該名男子其後失聯,受害人亦無法登入相關網站 ,懷疑受騙,遂報案。案中受害人總損失約1780萬元。
人員經初步調查,案件列「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交由屯門警區科技罪案及財富調查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警方重申,任何人如觸犯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章《盜竊罪條例》第十二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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