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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去信《明報》總編輯,指其今天(22日)一篇就《基本法》第23條立 法建議訂立的「境外干預」罪所作的報道,部分內容容易令市民產生不必要的顧慮和誤解,特意再作澄清。 

須「三連中」方觸犯 絕不會有人誤墮法網 

局方重申, 政府建議的「境外干預」罪的三個條件,分別為「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用暴力、威脅使任何人的財產或名譽受損等);及「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例如影響政府、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或干預選舉等)」。三個條件要同時符合,達到「三連中」才會觸犯「境外干預」罪,絕對不會出現有人誤墮法網的情況。

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將於月底結束。資料圖片
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將於月底結束。資料圖片
政府就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資料圖片
政府就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資料圖片
政府就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資料圖片
政府就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資料圖片
保安局強調,正當新聞、學術工作根本不會構成「境外干預」罪。資料圖片
保安局強調,正當新聞、學術工作根本不會構成「境外干預」罪。資料圖片
保安局強調,正當新聞、學術工作根本不會構成「境外干預」罪。資料圖片
保安局強調,正當新聞、學術工作根本不會構成「境外干預」罪。資料圖片

局方回應該報道引述有學者擔憂「正常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會誤墮法網」說法,強調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不會涉及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更遑論使用暴力或作出任何犯罪行為。所以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根本不會構成「境外干預」罪,因此毋需顧慮。 

海外皆有同類法例 「超越維護國安」與事實不符 

另外,就該報道引述有觀指「境外干預」罪「似乎超越單純维護國安」,局方指這是完全錯誤的,形容有關罪行是為了防範和制止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作出干預國家和香港特區事務的行為,這完全是維護國家安全範圍之内。 

局方續指,境外干預行為已超出了一般國際慣例可接受的範圍(例如正當批評政府施政、正當游說工作、一般政策研究、與海外組織正常交流或日常商業活動),違反國際法下的不干預原則、損害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並構成國家安全風險。政府建議就有關罪行的立法是完全正當,亦屬必須。 

保安局又指,其他一些國家在近年已實施了針對境外干預的法律,例如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及澳洲的《2018年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均引入類似罪行,可見其他國家亦不允許境外干預的行為。而報道中指有關罪行「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的結論,明顯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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