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處緩刑至判囚18個月不等,早前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4人監禁5至12個月。律政司申請終極上訴遭上訴庭拒批許可,今再向終院提出同樣申請,再遭駁回。至於黎等7人就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終院聽取上訴各方就上訴議題的許可申請論點後,決定押後裁決。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大律師林芷瑩代表律政司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申請上訴許可,認為上訴庭詮釋過於狹窄,要求終審庭釐清「組織」之義。林芷瑩指毋須考慮何人為遊行集會召集人,各被告自發控制遊行隊伍,引領群眾離開維園,在隊頭帶領遊行,指引路向,此可視為一種組織方式。
林官反駁眾被告或有角色帶頭起步,但此角色與《公安條例》中「組織」意思有異,當中指明組織者有責任配合,事前須申請及通知警方。林芷瑩回應指此或造成法律漏洞,如原有組織者缺席,有人自發控制遊行,法律卻無法將其繩之於法,林官反駁惟本案中原有組織者仍然在場。林芷瑩再引述上訴庭分析眾被告帶領及指引群眾達個半小時,具共同目的,卻不算組織,林芷瑩認為上訴庭背後推論令人費解甚至錯誤。終審庭認為控制及領導不等於組織,即場駁回律政司申請。
就參與非法集結罪法庭需否在執法層面上作出相稱性分析的法律問題,黎智英等人早前獲上訴庭批出部份議題的上訴許可證明書,今就未獲批准議題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代表黎智英申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許可,指上訴庭對組織罪分析仔細,對參與罪分析則相對粗疏,簡單指「流水式集會」為繞過遊行禁令的詭計。余若薇指流水式集會可以有雙重目的,既繞過遊行禁令,但同時亦為安全有序疏散維園人群。
余若薇解釋現場沒有有號召遊行,大量人群需要離開通道,遂有涉案立法會議員帶領人群離開,集會召集人陳皓桓台上高呼「如果銅鑼灣走唔到,喺灣仔走;如果灣仔走唔到,喺金鐘走;如果喺金鐘走唔到,就喺中環走」,沒有叫參與者走到中環,黎智英既非組織者,與民陣並無聯繫,即使主辦方有遊行路線也並不知情,其當時只是跟從召集人指示離開,安全疏散,質疑原審定罪事實基礎有誤。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均質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刑期監禁5年過於嚴苛,會造成寒蟬效應,制度上不相稱以致違憲。常任法官李義回應指最高刑期只供參考,判刑法官不一定要行使,案中便有3人判處緩刑,續指每件案件判刑均應視乎其案情而定,認為本案判刑合乎比例。
潘熙認為5年監禁最高刑罰比許多罪行嚴重,然而單單沒有通知警方遊行不足以用5年作為最高刑罰。再者潘熙指案中遊行完全和平理性非暴力,因此判處梁國雄監禁12個月明顯過重。法官李義指2019年示威活動中群眾情緒高漲,容易觸發警民衝突,令形勢升溫。
何沛謙認為法庭審判未經批准集結罪行時,應由通知警方制度等從頭考慮條例,對比非法集結罪行,其最高刑期是否合理相稱、是否符合國際法。何沛謙補充,原審從人群外觀裁定其屬遊行,質疑是否遊行應由人群有否具遊行目的而定。
林芷瑩反駁指最高刑期只用於最壞情況,法官判刑時有寬廣酌情權量刑,而2019年和平示威活動形勢也隨時會急劇惡化,升溫變成暴力活動。至於合理辯解方面,林芷瑩最後指眾被告沒有作供,沒有證據基礎證明現場有危險需要疏散人群。終審庭押後裁決。
7名被告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經審訊後原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梁國雄判囚 18 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被判囚12個月;李柱銘判囚11個月;何秀蘭被判囚8個月。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則獲處緩刑兩年。
7人早前均上訴定罪,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4人提出判刑上訴。上訴庭一致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但駁回7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獲減刑至5個月。
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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