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位於尖沙咀商廈的新星旅遊,在辦公室大門張貼通告,聲稱因疫情以及詐騙網站,嚴重影響旅遊業收入及營運,因此宣佈於今日(23日)結業,並向旅客致歉。然而,通告上未有任何賠償安排,僅著受影響顧客自行致電旅遊業監管局尋求支援。就連通告上的大字電話,也是旅監局的一般查詢熱線。海關及消委會回覆均表示,暫未接舉報或投訴。
新星旅遊苦主:話17號前退錢 而家仲未收到
記者晚上到新星旅遊位於尖沙咀金巴利道長利商業大廈的辦公室視察,可見辦公室烏燈黑火大門緊鎖,僅大門一紙通告告知結業消息。另外,記者也曾試圖致電旅行社電話,雖然打通但無人接聽,最後轉至留言信箱。商廈保安表示,旅行社已營業多年,數日前才張貼上述公告,暫時未見有顧客上門投訴。
新星旅遊及其全屬子公司「搵房2」,在官方FB專頁自稱於2001年起成立,透過網站和電話客服中心,為顧客提供亞洲區內酒店住訂房服務。FB專頁顯示,旅行社最後一則帖文上載於2月6日,內容為提供「每位468元起,雙人入住澳門酒店高級客房3天2晚,連來回金巴車飛」的旅遊套票。
帖文下方有大批疑是苦主留言,直指「你哋話17號前會退錢,我到而家仲未收到」、「騙案」、「真係唔好貪平」,惟新星旅遊全部均機械式回答「inbox」回覆。
海關消委會暫未接舉報
消委會回覆查詢時表示,暫時無收到投訴;海關亦指暫未接獲相關舉報,但會了解,如發現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情况,會有適當執法。
海關亦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商戶如不肯定有能力在指定或合理時間內提供合適服務,不應收取消費者預付費用。消費者應向商譽良好的商戶購買服務,於購買服務後,應保留交易單據及相關紀錄,若日後需作出申訴,可作為基本資料。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商戶如在接受付款時,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或意圖供應與有關產品有重大分別的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定或合理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該商戶即屬「不當地接受付款」,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海關在處理懷疑涉及違反《條例》的個案時,需要考慮個別事件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抵觸《條例》。惟每一宗個案的情況皆有其獨特性,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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