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旅遊上周五(23日)宣佈結業,旅遊業監管局回覆查詢時表示,早於本月9日(年三十)收到對方提交有意停止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通知,有報道質疑太遲公佈。旅監局今日(25日)再發新聞稿,表示相關做法符合《旅遊業條例》要求,收到對方通知後亦已隨即啟動既定程序跟進個案。而經查核新星旅遊亦在通知結業後,沒有接受新的旅遊服務預訂。
旅監局表示,根據《旅遊業條例》,持牌旅行代理商有意停止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必須在業務停止前不少於14日,以書面方式將該意向通知旅遊業監管局。新星旅遊在2月9日書面通知旅監局其有意於2月23日停止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符合上述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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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監局續指,收到通知後隨即啟動處理旅行代理商業務停止經營的既定程序,包括提醒新星旅遊停止接受新的旅遊服務預訂,並妥善處理與顧客已訂立的旅遊服務訂單、派員到旅行代理商的營業地點查閱其賬簿及其他記錄,以及啟動撤銷其旅行代理商牌照程序等。新星旅遊已經於2月23號停止營運。
旅監局稱根據查核獲得資料,新星旅遊在提交業務停止通知後沒有接受新的旅遊服務預訂,截至目前為止,旅監局亦沒有收到任何投訴、查詢以及賠償申請涉及新星旅遊在提交業務停止通知後接受的新旅遊服務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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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監局又提到,至於新星旅遊在提交業務停止通知前收取的旅遊服務訂單,旅監局知悉新星旅遊正處理顧客的退款安排,並會按《條例》下旅遊業賠償基金的條款處理賠償申請。旅監局已提醒新星旅遊的負責人根據《條例》,旅行代理商在牌照撤銷後或暫時吊銷期間,仍須遵守《條例》規定,包括按照已訂立的協議、交易或安排下的義務或法律責任行事。如發現個案涉嫌違反《條例》,旅監局會按程序進行調查,並就欺詐或其他涉嫌違法行為與相關執法機構作合適跟進。
根據《條例》,外遊旅客如持有蓋上旅遊業賠償基金印花的外遊費收據,並因持牌旅行代理商倒閉而損失外遊費,可向旅監局申請特惠賠償,賠償金額最高為損失的外遊費的90%。旅監局會向受影響顧客提供賠償基金索償資料,並會按照《條例》及賠償基金的既定程序處理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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