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指代收22個進口包裹,內有440公斤穿山甲鱗,為有史以來進口穿山甲案例中數量最多。早前受審後被裁定「串謀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瀕危物種的標本」及「管有瀕危物種標本」2罪成,今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法官李慶年指法例要使受保護物種免遭無法修補的傷害,「法庭必須向公眾發出清楚和明確的訊息,以打擊所有非法捕殺」。

李官指本案涉及的穿山甲鱗片,屬世界公認的易危、瀕危物種,生長在東南亞的穿山甲,近年遭到大肆捕殺,牠們所受之傷害可造成不可逆轉的生態災難。法庭必須向公眾發出清楚和明確的訊息,以打擊所有非法捕殺,並將它們運送出入口等行為。從以往的案例可見,非法捕殺者在本地非法獲得穿山甲磷片後,往往會將它們運送離境,然後帶到内地或其他地方,轉售圖利。要達致上述目的,捕殺、盗竊、運輸、出口等犯罪鏈,實在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而本案更涉及約1220隻穿山甲,53歲被告洪恩典遂被判處4年監禁。

開案陳詞指,海關人員於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共檢獲4批申報為「睫毛膏」、從馬來西亞砂拉越州詩巫市發貨的包裹,但當中卻藏有穿山甲鳞的物體,送遞地址為達誠報社及土瓜灣某便利店,收貨人為洪恩典。被告先後領取共包裹後被捕,後發現益豐大廈一個單位內有6個含穿山甲鱗包裹。

案件編號:DCCC 764/2022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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