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疑從天橋游繩離開校園,事後警方於紅磡一帶截獲車輛,部分司機涉協助示威者逃出理大,司機與車上示威者一同被捕,14人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當中9人另否認暴動罪受審,今(29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眾被告還柙,法官王詩麗押後至4月27日判刑,期間辯方呈交書面求情,另王官拒納辯方申請為現年20歲的女被告索教導所報告,表示只會索取背景報告。
14名被告依次為何英傑(35歲)、伍偉楠(22歲)、冼宏俊(32歲)、林施雅(32歲)、梁卓鋒(23歲)、黃筠喬(17歲)、張頌熙(41歲)、梁穎欣(30歲)、陳鎮洋(32歲)、劉淑華(26歲)、黃琪峰(22歲)、林鑫濤(21歲)、卓琬宜(18歲)及黎靖言(24歲),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其中人9人包括伍偉楠、梁卓鋒、黃筠喬、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黎靖言被裁定暴動罪罪成。
就暴動罪,王官裁定9人均由理大內走出或游繩而下,王官引述雖然辯方指大部分被告不是以「黑衣人」裝束出現,故沒有意圖參與暴動,但王官認為深色衣服只是一個考慮因素,警方在11月17日約晚上7時已設立防線禁止任何人進出理大,因此王官肯定各被告必然是於防線尚末築起之前進入理大,各被告清楚知道理大正在發生暴動,「在儼如打仗的環境下,若是有人恰巧出現在暴動範圍或附近一帶,按道理說會即時離開,以免被誤會為示威者」。
王官續指除了黃和伍外,其他被告均非理大學生或教職員,如各被告非示威者,便不會寧願冒著受傷的風險採用游繩方式,或從新橋一帶逃離理大,而逃匿的原因必然是參與了理大的暴動。其中黃筠喬有急救字眼的反光背心,但王官引述上訴庭案,「即使某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造意和行為都符合暴動元素⋯關鍵是這個行為是否可被正確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故王官認為當急救員不是一個辯護理由。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王官指涉暴動罪的被告在紅磡登上涉案車輛,不是偶然之舉。王官並不信納何英傑只是接載傷者往醫院,因為示威者突然出現在紅磡繞道跑來跑去,還突然登車,王官指正常心智的人應會叫陌生人下車,何英傑不但沒這樣做,亦沒查問身份,也不選擇電召救護車,故不接納其說法。冼宏俊和林施雅為情侶,所身處的車廂被行車紀錄儀截取以下聲音內容,「紅磡 、4分鐘前,漆咸道北三架 EU,五部豬籠」等有關警方佈防議題的廣播內容,王官指車廂内的人顯然非常在意警方採取甚麼執法行動,其後又有以下對話錄音,包括「有冇嘢掉?」、 「有警車喎,大家小心啊 」 ,當見到防暴警察後,又叮囑車上的人把電話鎖上,故王官推論為2人必然知道警方會對理大出來的人作出拘捕。另王官指張頌熙同樣把車門解鎖,容許3名陌生男子上車,加速向前駛,不問不聞並不合理。王官續指從相關片段所見有人協調、指示逃離理大的人登上不同車輛,就算非早有預謀,但涉案駕車的被告到達紅磡繞道接載暴徒的那刻,已是協助暴徒逃避警方拘捕。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晚上大批人士逃避警方逮捕,從紅磡繞道方向逃離理大,大部份人是從理大連接X座和Z座的行人天橋 (下稱新橋)游繩而下,也有人從新橋附近的理大内周邊位置到達路面後,行走或由電單車接送到紅磡繞道上,該處有多部車輛接送這些從理大離開的人士。這些人從新橋游繩而下時被警方發現,警方上前並施放催淚氣體等阻止他們逃離,新橋上有人向警方人員投擲汽油彈。當中7部車輛試圖離開現場時被警方截停和拘捕處理,車上有本案各被告。
案件編號:DCCC 313、573/2021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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