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督察涉嫌去年於休班期間,在港鐵啟德站天橋摸18歲女子的右膞頭並掃至上臂,他早前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受審,裁判官劉淑嫻今(29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指,涉案觸碰到事主的手屬於被告,惟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有犯罪意圖。事主當日與朋友共4人於行人路圍圈站立,不能排除被告見空間狹窄而用手觸碰事主,示意其讓路;惟意與願違下4人反應激烈,被告作為警務人員身份敏感,不知如何處理遂提步奔跑,認為控方未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襲擊罪不成立。
劉官裁決指,事主及3名同行友人的證供清晰可靠,實話實說;惟有關被告曾回頭「猥褻」、「不懷好意」地笑等證供屬個人意見,不會接納。劉官另拒納當時與被告同行的警員馬駿業的口供,認為作為警員對於街上的突發事件不聞不問的說法令人難以置信,包括聲稱因帶著耳機而無聽到有人大叫,亦沒有留意到有人正於後方追隨奔跑等。
劉官又指,被告於錄影會面的部分供詞屬開脫性證供,若被告當時精神狀態不佳,感到不舒服,又怎會因突然想起要到家姐家中照顧貓兒而奔跑?至於辯方證人被告的下屬、偵緝警署警長呂海日的證供,劉官則認為其口供偏頗,不予比重。
劉官續指,事發時正下雨,事主及友人供稱在有蓋行人路圍圈,又承認曾需側身讓路予途人,被告為身形健碩的男子,不能排除他用手示意事主讓路,並主觀認為事主同意他觸碰而回頭笑。惟事與願違下,被告不懂得如何處理4人激烈的反應而奔跑離場,因此控方所指,被告畏罪潛逃並不是唯一的可能性。
被告劉震宇(37歲,報稱公務員),被控於2023年4月6日在啟德近港鐵啟德站A出口啟德車站廣場有蓋行人通道,襲擊莊姓女子。
案件編號:KTCC1522/2023
法庭記者: 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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