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21」逾百名白衣人在元朗西鐵站內手持木棍或藤條襲擊他人,其中4人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等罪罪成,分別被判囚3年9個月至7年,4人不服上訴。被告蔡立基今於高等法院指原審法官在控方舉證階段要求蔡立基咧嘴露齒而笑,以對照案發片段片中人臉容並定罪,做法欠妥,損害其不自證其罪權利。律政司回應指即使如此,但案中片段等清晰拍到其臉容行為,證據確鑿。上訴庭聽罷陳詞,押後宣判。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要蔡立基咧嘴露齒對比片段做法欠妥
原審時鄧懷琛判監7年,吳偉南判監4年,鄧英斌判監3年9個月,蔡立基判監6年,王志榮則罪脫,其中吳偉南鄧英斌已刑滿出獄。代表被告蔡立基的張大律師引用蘇格蘭案例,上訴指原審法官在控方舉證階段,尚未知蔡立基會否選擇出庭作供的情況下,播放案發片段時要求蔡立基咧嘴露齒而笑,以對照片中人臉容,最後以此定罪。張大律師指被告受審時有權不自證其罪,除非被告於辯方案情階段決定出庭作供,便需配合主審法官等要求,否則被告毋須在受審時積極協助法庭。
律政司:即使做法欠妥 片段亦清晰拍到蔡臉容行為
法官彭寶琴今引用其他案例指,查詢審訊期間法庭之於被告的權限,提到被告在席受審,證人上前觀察亦無可厚非,然而若要被告站起來或展露紋身則未必妥當。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指出上訴方所引述的僅為案例中的附帶意見,再者引用案例回應指要求被告站立一事屬中立證據,既可能有助入罪亦可能有助脫罪,故非自證其罪。法官潘敏琦再引用案例指當中直言控方舉證階段,被告只是被動地作為「物體(object)」而在場,甚至有權拒絕應法庭要求移動等。黎劍華再回應指即使原審法官做法欠妥,但案中片段等清晰拍到蔡立基臉容行為,證據確鑿,故可透過但書來維持定罪。
上訴方指鄧懷琛判監7年明顯過重
被告鄧懷琛代表大律師林芷瑩提到鄧懷琛2次事件4項罪名,原審法官分別以5年及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最終判處區域法院最高刑期7年監禁,明顯過重,希望法庭考慮當時社會氛圍,法官彭偉昌回應指「唔理你咩陣營——尤其是嗰個氣氛——絕對更加唔可以訴諸武力啦,罪責都係一樣」。林芷瑩又提到當時警方離開了現場,白衣人在英龍圍無法趕走黑衣人,才出此下策,彭官即反駁指若接納被告自行執法,將開極壞先例。
指鄧懷琛只在場袖手旁觀非指揮領導
林芷瑩播放案發片段,顯示白衣人群從英龍圍上到元朗西鐵站主動拉起捲閘不果,閘內有黑衣人上前挑釁後,白衣人再度拉閘,成功後衝入站內,林芷瑩指出鄧懷琛1分鐘後才到場,手無寸鐵,沒有遮蓋臉容,故與先行白衣人不屬同夥。林芷瑩再播放形點I案發片段,指出白衣人圍毆一名黑衣人時,鄧懷琛才慢慢趨近,同樣手無寸鐵,袖手旁觀沒有施襲,白衣人轉向左追打其他人時,鄧懷琛身處人群後方,與前方另一男子有同樣舉手手指動作。林芷瑩認為鄧懷琛單純在場,並不如原審法官所言在場指揮領導所以罪加一等,因此判刑明顯過重。
律政司指鄧懷琛積極參與 蔡立基襲擊手無寸鐵巿民
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回應指「721」為本港社會失序時「好嚴重暴力事件」,原審法官量刑時正正沒有考慮氛圍,又指出鄧懷琛積極參與,無論是否指揮都要為在場人士行為負責任,原審法官也恰當地形容事件為集體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而原審法官量刑基準不清。陳穎琛再指蔡立基曾在元朗站大堂與他人對峙時擲物指罵,移動告示牌,其後更在樓梯聯同多名白衣人圍毆手無寸鐵的市民,蔡立基用棍打對方8下。
彭官最後描述事件為「群毆、私了⋯⋯兩幫數目相當、兩個陣營,咁大規模嘅一個衝突」,押後宣判。
案件編號:CACC132/2021、CACC171/2021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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