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早(8日)刊憲。草案第8部「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列明,如非法披露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的個人資料,而其意圖是妨礙或阻嚇「指明人士」執行其職能,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7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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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達威嚇、辱罵或冒犯訊息屬違法
根據草案內容,任何人犯《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第486章 ) 第64(3A)條所訂罪行,而該條提述的資料當事人是某指明人士;某指明人士的家人;某協助者;或某協助者的家人,而若該人意圖是妨礙或阻嚇該指明人士執行其職能,或妨礙或阻嚇該協助者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提供協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指明人士」是指在特區處理涉及國安案件或負責維護國安工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的人員;或處理涉及國安案件的司法人員、司法機構職員、律師或律師。
此外,草案列明「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例如任何人 (甲方 ) 意圖令某指明人士 ( 或其任何家人 ) 或某協助者 ( 或其任何家人 ) (乙方 ) 感到驚恐、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而以任何方式對乙方使用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言詞,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乙方傳達具 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訊息;或以任何方式對乙方作出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作為,甲方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指明傷害」 (specified harm) 就某人而言,是指:
(a) 對該人的心理傷害;
(b) 導致該人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c) 導致該人擔心其財產受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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