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民陣申請於港島遊行遭警方反對,但當日全港多區仍出現大型示威,港島區有人堵路和縱火。54歲男髮型師及39歲男文員涉案被捕,事發兩年後被控暴動等罪,早前經審訊後罪名成立。暫委法官李志豪今(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兩人分別入獄4年半及4年1個月。

被告蔡騰毅(54歲,髮型師)和丁實勳(39歲,文員)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丁另被控同日在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警員11719。

示威者「殺得性起」 行為妄顧警方及居民安全

李官今判刑時,指涉案暴動範圍覆蓋灣仔多條主要街道及有數百人參與,其相對規模不小,有示威者堵路、投擲物品、汽油彈及在路上淋易燃液體縱火,更有人在油站附近投擲汽油彈,而且該處鄰近民居,示威者不顧危險,或是無知而愚昧,當時「殺得性起」,其行為妄顧警方及附近居民安全、令人髮指,油站更可能發生爆炸,危及無辜生命,幸好無人傷亡。

國慶日挑起事端 蔡直接參與暴動

李官又指,當日是國慶節,正值舉國慶祝的日子,示威者卻上街挑起事端,其目的明顯不過。由於蔡騰毅在案中有直接參與暴動,包括投擲磚頭及叫囂,其罪責相對較高,但考慮到他同意了案中大部分案情,在暴動中亦非帶領或號召的角色,故判監4年6個月。

丁作黑衣打扮攜護目鏡惟角色較輕

丁的參與程度相對較低,但從他案發時身穿黑衫黑褲及攜有護目鏡、美國國旗等物品,可見他是有備而來,藉其裝備及裝束直接協助或鼓勵其他人,但考慮到其角色較輕,故就暴動罪判監4年;丁另涉抗拒警員罪,雖然涉案警員沒有受傷,但警員當時已使用胡椒噴霧及警棍,但被告仍手放身前及掙扎,令警員難以上手扣,故以判囚2個月,其中一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4年1個月。

羽毛球拍可撥走催淚彈需充公

另外,丁於案發時攜有羽毛球拍,控方申請充公,辯方大律師麥健明早前提出反對,指證供顯示丁當晚的確約了人打羽毛球,亦沒有證據顯示羽毛球拍在案中曾被使用。惟李官不同意,指丁選擇以當時的裝束參與暴動,雖然羽毛球拍有合法用途,但在暴動中亦可被用作撥走催淚彈等,最終批准控方充公羽毛球拍。

案件編號:DCCC 430/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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