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午(10日)繼續召開會議逐項審議《草案》條文。自由黨張宇人問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保障公共基礎設施,惟貨櫃碼頭非公共設施,問及倘有人用沉船堵塞海港入口是否犯罪,A4聯盟議員楊永杰關注阻止人員進入水廠、電廠,癱瘓其運作,又是否屬破壞行為。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時表示,不讓人員進入設施屬削弱或令設施無法發揮效力,故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的規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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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屬交通設施 癱瘓貨櫃碼頭犯法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港口同屬交通設施,而條例亦有包含有需要包括的公共設施,相信癱瘓貨櫃碼頭的做法會屬犯罪。張宇人另指出金融安全非常重要,若重演索羅斯1997年衝擊聯繫匯率,或有人遊說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不要讓香港使用,會否同受法例規管,廖李可期則稱會再考慮有否需要擴大保障。
至於針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部分,民建聯周浩鼎關注若犯事者本為系統負責人,有合法權利使用系統而作出破壞行為時,又是否同受規管。廖李可期強調修例並不是處理「不誠實使用電腦」的問題,相信上述情況有其他罪行涵蓋到,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亦補充稱,其他條例足夠處理,且不會有合法權限破壞自己系統。
黎棟國:帶來正面影響會否犯罪?
在境外干預罪方面,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問及條文中作出「影響」的定義,反問帶來「正面影響」會不會犯罪。廖李可期強調境外干預罪涵蓋三條件,包括「意圖帶來干預效果」、「配合境外勢力」及使用「不當手段」,相信符合所有條件則不會產生正面影響。
民建聯黃英豪指,若然外國透過干預和抹黑,影響香港的國際評級,例如金融評級等,是否屬境外干預罪範圍。廖李可期重申條文着眼於對制定政策、選舉等的影響,並非處理「國際社會點樣睇我哋」。商界林健鋒則問及外企批評香港政策或提出倡議,會否干犯罪行時,廖李可期稱相信正常商業、學術機構不會運用不當手段,包括失實陳述或暴力等。
保安局:未必適合處理背後操縱的人
在「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的釋義上,林健鋒問及組織「幹事」有實銜,但一些組織背後有其他人士以無職銜身分操縱,定義上能否包括在內時,廖李可期坦言條例未必適合處理背後操縱的人,但指出組織被禁制後,有人做其他動作令組織活動才屬犯罪。
《草案》提及「禁止組織運作」的條例,民建聯周浩鼎指出,英國去年的《國家安全法》設外國力量組織登記制度,組織每一行動均需登記,若無申報亦可囚5年,他稱考慮香港的國際組織運作,沒有參照此一做法值得稱許,強調英國的條例更嚴謹。鄧炳強回應時,笑指對方成為「臨時反駁隊」成員。
記者:王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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