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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午(10日)最後一節會議聚焦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的安排,民建聯周浩鼎問到,警方可否以防止被捕人通風報信為由,申請延長羈留。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回應指,延長目的在於讓警方搜證,若相關人士通風報信影響搜證工作則符合此目的。

民建聯陳克勤則問及,會否出現警方一拘捕就申請延長羈留的情況,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要向裁判官解釋,說明為何不夠時間搜證,相信短期內提出申請或有欠合理性。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就指出,外國對於牽涉國安的案件,均有延長羈留的做法,林定國認同,並稱做法有必要性,重申提出申請要有理由,認為這反映對被捕人的尊重及關心。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歐樂年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歐樂年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前排左)、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前排右)。歐樂年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前排左)、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前排右)。歐樂年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第3日開會。歐樂年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第3日開會。歐樂年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第3日開會。歐樂年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第3日開會。歐樂年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第3日開會。歐樂年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第3日開會。歐樂年攝

「A4聯盟」楊永杰,以及行會召集人、新民黨葉劉淑儀同樣關注申請延長羈留需為「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獲其授權的警務人員」,問及是否任何職級警員均可獲授權。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稱,條文沒有寫明職級要求,但指出向裁判官解釋延長原因的確需要是「總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預料獲授權人要是此職級。

廖李可期又指,針對被捕人首48小時羈留期的計算方法,不計算該人就醫和往返醫院的時間,是考慮到此前有被捕人士花長時間就醫,令警方問訊時間大大減少,故需要扣減非問訊時間。她又表示,是由指定法官擔任審批延長羈留申請的裁判官。

▼▼▼23條立法章節▼▼▼

選委界管浩鳴和民建聯黃英豪均認為,條文中含交代原因之意的「告發」(lay information),中文字眼與大眾理解相關太遠,建議用上市民明白的字詞。廖李可期認同「告發」非公眾易理解的字詞,但法律文件多用,倘於此情況下修改,與其他法律文件不對稱。

會上另審議有關禁制組織的條例,黃英豪關注「禁止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條文無域外效力,如相關組織在海外運作如何規管,廖李可期強調條例用於處理香港運作的組織和相關取締後的事宜,他們在外地註冊則受當地的法例規管,如犯有域外效力的罪行,當局可用其他罰則處理。

憲報會刊登受禁組織和成員

《條例草案》亦禁止「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情況,楊永杰問及若聚會途中始發現用場人士屬受禁組織會否違法時,鄧炳強指需要符合「明知而容許」才犯法,又指出憲報會刊登受禁組織和成員,會考慮行政上是否羅列相關清單,以便查詢。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黎棟國則問及若受禁組織在公共地方小型集會,例如康文署轄下場地,署方人員會否誤墮法網。鄧炳強重申「明知」的要求,並指出組織在場所掛橫額等,場地職員則不能容許。

記者:王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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