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4日,54歲女教師涉在維園手持手機、展示電子燭光,及後因被警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時拒絕出示,而被抬離現場,她被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辯雙方商討後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裁判官崔美霞批准被告以2000元現金自簽,守行為24個月。

案情指,2023年6月3日至5日,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慈善基金及25個組織共同於維園舉辦「第三屆家鄉市集」。在案發當日晚上9時43分,被告區愛廉站在維園的噴水池旁,展示其手機螢幕上的白色蠟燭圖片,高級督察葉浩樺上前要求區出示身分證,區拒絕。其後再有兩名警員到場,多番要求區出示身分證,區再拒絕並嘗試離去,她情緒逐漸變得激動並坐在地上。警方及後把區抬離現場,帶回北角警署,整案發過程歷時約4分鐘。警誡下,區表示她沒有干犯任何罪行,不需要出示身分證。

被告區愛廉被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指她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案件編號:ESCC 2730/2023

法庭記者:廖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