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女變男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醫學上獲認可為男性,早年遭入境處拒絕更改其身份證性別,司法覆核去年2月終極勝訴,終審庭一致裁定涉案政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撤銷人事登記處處長決定。惟勝訴人本月初仍遭人事登記處拒絕發出標記男性身份證,日前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處方決定違法或侵犯人權構成歧視,下令處方發出身份證及追討情感賠償。
申請人為Tse Henry Edward(謝浩霖),擬答辯人為人事登記處處長。申請人出生性別為女性,成長時有性別認同障礙,多年來雖已接受荷爾蒙治療,但認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變性手術。申請人醫學上自2016年起可轉換性別至男性,其英國護照上性別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為男性,但遭拒絕。
入稟狀指,去年初終審勝訴後,處方受法律約束,有責任重新考慮決定,申請人重新提交申請,要求更改身份證性別為男性,其時入境事務處網頁顯示政府正研讀終審法院判詞,檢視相關政策,並尋求法律意見去跟進及遵從判決。申請人律師事務所去年3月得悉處方暫緩處理申請人申請,以待審視違憲政策,數日後處方要求申請人提供最新醫學證明,又表明會在合理時間內審視政策,其後才繼續處理申請。申請人提供所有相關證明,並要求處方說明何謂合理時間及提供執行時間表,處方重申影響廣泛要謹慎審視。申請人此後多番去信指持續被侵犯權利,反覆受辱及歧視,不應再拖延申請,處方仍拒批出臨時身份證應急。一年來屢索不果下,申請人視處方做法為拒絕處理申請,拒發男性標記身份證。
入稟狀續指,申請人出入境時多次被質疑性別,曾因此差點錯過航班或被扣留;使用銀行櫃檯時多次出現尷尬情況,質疑其非身份證持有人,被拒使用部份服務;無法使用體育設施;求醫、求職亦遇上同類型情況。申請人指控處方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所保障的權利,侵犯其私生活,過份干預申請人權利,從公法而言不合理,程序上不當地運用酌情權,過份延誤處理申請造成管理不善。申請人指去年終審判決推翻了2017年處方決定,至今再拖延了12個月,處方不可無了期拖延直至成功制訂新政策,而且相關受影響人士數目極少,故行政負擔不大。
案件編號:HCAL 474/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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