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活躍於本港的詐騙及洗黑錢集團,利用九龍城一工廈單位作為營運中心,九龍城警區反黑組展開代號「聯璧行動」行動,直搗詐騙巢穴,拘捕四名男子,涉嫌「串謀詐騙」及「管有違禁武器」。該集團牽涉至少41宗詐騙案,涉款金額高達2300萬港元。
被捕四名男子(28至46歲),其中一人為集團主腦、兩名骨幹成員及一名集團聘請的「車手」,他們報稱無業,三人持有本地身份證,另一人持雙程證,四人目前被扣留調查。行動中,撿獲現金33萬港元、57張銀行提款咭、40部手提電話、3部電腦、45支名貴烈酒(市值約15萬港元)、大量數簿、一本支票簿及一支伸縮鋼棒。
為遏止詐騙犯罪活動,九龍城警區刑事部積極進行主動的情報蒐集及調查,今年初發現一個活躍於本地的詐騙及洗黑錢集團,將營運中心搬到九龍城的一棟工業大廈內。本月19日,警方採取拘捕行動,成功瓦解該詐騙集團。
調查顯示,該集團已經營運近一年且分工精細,集團主腦安排成員進行不同類型的詐騙活動,例如「低息貸款騙案」、「投資騙案」、「網上情緣騙案」及「求職騙案」等,牽涉41宗詐騙案件,騙款金額高達2300萬港元。
除此之外,集團主腦亦會安排成員,以「搵快錢」的藉口、從不同渠道收集傀儡戶口,並向傀儡戶口持有人支付現金作為報酬。收集得來的傀儡戶口會由集團主腦分發給各成員操作以清洗犯罪得益。及後,集團主腦會安排成員將清洗過後的犯罪得益,在銀行櫃員機提取現金,或者用嚟購買名貴的物件(例如酒類產品),再將物品套現。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條,任何人干犯普通法下的串謀欺詐罪,罪成可被判處監禁14年。 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第25條,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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