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年初在1宗終審法院上訴案件聆訊中試行網上現場直播,最終順利完成。該案中一同志2018年原獲批法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其法律團隊後來在面對嚴重指控下,向法援署署長報告其財務狀況,法援署終決定撤銷法援。同志上訴質疑其財務狀況理應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保障,終審庭今早基於同志已放棄相關資料的法律專業保密權,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上訴人代號MK,答辯人為法援署署長,主審法官為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鄧國楨及范理申勳爵。案中一名同性戀者2018年原獲批法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本地婚姻法律不認可同性婚姻屬違憲,其代表法律團隊後來在面對嚴重指控下,向法援署署長報告在律師會議中獲該對同性伴侶告知2人共同擁有一間寵物用品店,法援署終決定撤銷法援。該同性戀者先後上訴及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其向法律團隊透露的財務狀況理應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保障。
判詞今指,雖然法律專業保密權是一項基本權利,但亦有例外情況,而且可以被當事人放棄。案中上訴人和代表律師行均質疑涉案會面内容,而上訴人亦允許代表大律師提供其會議說法以協助法援署署長。再者當上訴人在法律援助證書下揀選被法援委派的代表大律師時,上訴人已知道代表大律師獲委派後須負有《法律援助規例》第21(1)條所施加的舉報責任。因此,上訴人已明顯地放棄有關會議中討論的事情的法律專業保密權。
判詞續指,法援制度有兩個目的:第一,運用公帑向經濟能力有限的訴訟人提供法律支援;第二,確保此支援不會被沒有如實披露經濟能力或勝訴機會不足的訴訟人濫用。終審庭認為一旦律師獲法援委派處理受助人案件,受助人、律師和署長之間形成三邊關係,律師除了對受助人之外也會對署長負有責任。在這個與署長組成的三邊關係中,法律專業保密權並不保障在三邊關係内所透露的資料,也不會防止受委派律師將從受助人所得的資料傳達給署長。
案件編號:FACV 8/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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