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立法昨日(23日)生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電視節目《講清講楚》繼續解說條文。林定國及鄧炳強重申,市民會否觸犯煽動或發布國家秘密等罪需視乎「犯罪意圖」及「客觀證據」。林定國強調,國家秘密罪內的免責條款,被告人的舉證責任,是在所有舉證標準最低的一種,毋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例如被告說「我真係唔知」,法庭也可能會信納。鄧炳強表明執法「不會太草率」,又澄清23條立法後,市民繼續享有包括遊行、集會的權利,表示只要按照法例規定,是絕對沒有問題。
鄧炳強:執法不會太草率 合理懷疑、夠證據才會檢控
林定國強調,整套法律中除了客觀行為,也要考慮該事件的背後意圖或目的是什麼。他舉例指,如有市民將西方國家批評23條的聲明分享上網,若他放上網是很認同這些言論、再加上留言,或純粹挑動市民對於特區政府或中央仇恨,那當然有風險。但若他只是放上網邀請大眾回應、想追求多一些認識、有求真或好奇的感覺,則很難說他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
被問到若不斷放上網尋求討論,但人們不理會,會否構成合理懷疑、即使不入罪「都拉佢返嚟問下」。鄧炳強回應表示「不會太草率」,指控方有責任證明犯罪,當搜集了證據、認為有足夠合理懷疑可能會檢控,才會「捉佢返嚟問」。
留念「煽動刊物」屬合理辯解?林:到處派、宣揚或屬煽動意圖
若有刊物已被法庭或政府說明是「煽動刊物」,留作歷史見證、留念是否屬合理辯解,林定國舉例指,若有客觀理由相信有人想明天拿出來到處派、到處宣揚,那就已經去到煽動意圖;又或他有不只有1本、可能有100本,笑言:「100本?你唔會係用嚟留念掛?」認為會有一些客觀因素幫助去推論。但如果該人士給出的理由根本完全不會有危害國安的風險,也沒有這個想法,相對上較大機會構成合理辯解。他又舉例指如果該人連該刊物內容都未曾了解,那本書近一千頁,當中有一頁紙原來客觀上有煽動意圖,但他也不知道的,那沒可能指出他是有犯罪。
至於煽動意圖方面的「負責辯護」條款,政府當局一向表示批評政府是沒有問題。被問到若有人目的是希望不斷透過批評令政策取消,但其客觀效果或會煽動大家對政府憎恨,會否算作犯罪,林定國表示需視乎發布時該人的「主觀心態」和「想達到什麼目的」。他解釋若批評政府、發表強烈意見的意圖是真的想政府做好些,原則上很難推論到純粹挑起仇恨。
批評政府難證明真實意圖 鄧:難處非在市民 難度是在控方
被問及「你又唔係佢肚入面條蟲」,難以證明該人的真正意圖,鄧炳強回應「要證明你唔係一個合理的批評,難處唔係在市民身上,難處係喺控方身上」,指「犯法一定有證據,或總有些佐證」,直言「你犯法,我就一定有辦法搵你證據出嚟」。
至於國家秘密罪,若真的非法披露後,應如何去證明自己不知道,是否只需說「我真係唔知」?林定國回應指「咁可能已經夠啦」,指控方有舉證的責任,只要提出某些證據或爭議點,令法庭認為事情是要值得討論、要去爭辯,那整個責任已轉回控方身上。林定國強調,被告人的舉證責任是在所有舉證標準最低的一種,毋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他舉例指,「或者你願意宣誓話我真係唔知道」,可能法庭都會接納,當然也不是那麼簡單,這需視乎客觀環境考慮是否信納。
而使用遊行示威表示意見會否較其他方法更容易墮入「有煽動的意圖」,鄧炳強澄清,23條立法後並不會令市民以後不能再遊行示威,指23條中的第2條例明,市民繼續享有包括遊行、集會的權利。他表示只要按照法例規定去做,是絕對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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