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休班男警去年4月在旺角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事後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他早前承認酒後駕駛及危險駕駛罪,裁判官溫紹明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考慮到整體情況及被告情況,決定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6個月及須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李雪輝、現已停職,他早前承認於2023年4月2日在旺角登打士街近彌敦道交界的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展示登記號碼WT1255的輕型貨車,及駕駛時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他另涉同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7號外抗拒3名警員,該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案情指,當日凌晨4時許,有警員發現涉案輕型貨車停泊在旺角登打士街附近的行人過路處,而被告在司機位上睡着,警員要求被告開門,但輕型貨車先後駛前及倒車,最終撞上交通燈柱。被告的血液檢測結果顯示,他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低於70毫克;他在警誡下承認曾飲酒。被告過去有1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記錄。

案件編號:WKCC4028/2023
法庭記得: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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