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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多名員工涉虐兒事,分多案處理,當中一案16名被告中,已有9人審前承認共30項虐兒罪,剩餘7名被告否認共13罪受審,涉及9名兒童,被告被指在案發時分別目擊其他職員向兒童施襲,涉嫌「不作為」、袖手旁觀。案件今於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法官王詩麗押後至7月5日裁決。

辯方結案陳詞口頭補充如下:被告黃潔瑩自辯稱看不到施襲者拍打男童手部,若法庭不能排除被告的說法,罪責便不會成立,另黃並無任何獲益,案發時與施襲者沒有溝通和眼神接觸,故無法指控被告是共同犯罪;施襲者蹲下拍男童頭部,惟過程少於一秒,被告陳綺雯正派發果汁;鄧月媛的代表大律師則指,鄧為幼兒工作助理,並無直接照顧的責任,沒有向童樂居匯報事件,最多只是違反內部守則。

左起被告黃潔瑩和陳綺雯。資料圖片
左起被告黃潔瑩和陳綺雯。資料圖片

辯方續指,案發時被告梁曉彤有機會是主觀地意識不到風險,「做得唔夠好」,僅屬民事上疏忽;另外,當另一員工用聖誕帽襲擊兒童頭部,被告梁善儀有叫對方交還聖誕帽予她,「動作係好嚴肅」,並非如其他被告一樣目擊施襲後若無其事;被告關佩華的代表大律師表示,若如控方所說,被告要意識到若施襲者在現場有機會再發生同類事件,故要作出干預,這樣只是「無限放大」被告要意識的事,「無可能準則去到咁高」;至於被告陳信興,大狀指她當時視線受阻並無法目擊完整施襲過程。

控方回應指,虐兒罪包括正面行為及消極不作為,所有被告案發當值期間都被安排與施襲員工在同一處所,遂有責任照顧面前兒童,有辯方大律師表示施襲在電光火石間發生,但控罪基礎非即時攔截,而是有再次襲擊的機會,故理應制止、干預施襲者。

受審被告為23歲黃潔瑩、49歲陳綺雯、50歲鄧月媛、26歲梁曉彤、51歲梁善儀、49歲關佩華、56歲陳信興。

案件編號:DCCC846-853/2022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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