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今日(27日)就英國廣播公司題為「香港『23條』」與國安法:新條例下『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遭拒減刑」的極具誤導性報道及一些反華組織和潛逃外國的通緝犯等的歪曲事實言論,表示強烈不滿和譴責。特區政府有必要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囚犯從來沒有必然權利獲得提早釋放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無論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前或後,囚犯從來都沒有必然權利獲得提早釋放。懲教署署長的職責是嚴格執行法庭就每一個囚犯所判處的監禁刑罰,任何准予囚犯提早釋放的酌情權,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行使。
發言人表示,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的監管期間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為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公眾,有必要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能夠提早獲釋,施加較為嚴格的限制。有關安排並沒有改變法庭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作出的判刑,因此不存在所謂「變相加刑」的問題。
發言人解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管釋囚規例》 作出修訂,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條例》亦修訂《監獄規則》,訂明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根據該規則獲得減刑。
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正在服刑的囚犯,不論其刑罰是在有關修訂生效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刑期的執行,一向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懲教署署長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在囚人士的申述,嚴格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執行職務和行使其酌情權,確保所有個案獲公平處理。
發言人指,英國廣播公司引述反華組織對特區的指控的同時,完全漠視英國有關恐怖主義罪犯的法律,即《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就收緊恐怖主義案件被定罪被告人獲得「假釋」的門檻作出規定,完全是雙重標準。特區政府予以強烈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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