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屋邨前保安主管涉收受下屬保安員4,000元「利是」,為對方編配心儀工作崗位,早前遭廉署起訴貪污罪名,涉案主管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認罪,判入獄兩個月。案中下屬早前亦已承認兩項行賄罪判囚兩個月。

被告陳秀雲,70歲,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主管,承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稱,本案罪行性質嚴重,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遂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入獄兩個月。

案發時嘉怡獲房屋署委聘為樂富邨提供保安服務,嘉怡禁止員工就其職務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

案情透露,陳秀雲是樂富邨早更保安主管,負責擬備保安員的每日工作更表,梁金蘭(49歲)是她其中一名屬下保安員。

陳秀雲承認於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即其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接受梁金蘭兩封「利是」共4,000元,以編配梁金蘭在樂富邨「座頭」工作。梁金蘭去年底承認兩項行賄罪名,被判入獄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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