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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弘毅表示,《基本法》第23條規管的範圍雖然廣泛,其規管的力度相對嚴厲,但估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需要根據《國安條例》提出檢控的情况應該是較為罕見,估計案件的數目會少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初期的檢控數字。他相信絕大部分市民都會自願遵守《國安條例》的規定,毋須高估《國安條例》對於市民日常生活和正常活動的影響。

陳弘毅指根據《國安條例》提出檢控較罕見,估計案件的數目少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初期的檢控數字。資料圖片
陳弘毅指根據《國安條例》提出檢控較罕見,估計案件的數目少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初期的檢控數字。資料圖片
特首李家超上周五簽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政府新聞處圖片
特首李家超上周五簽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政府新聞處圖片
23條草案3月19日在立法會全票通過。資料圖片
23條草案3月19日在立法會全票通過。資料圖片
《基本法》23條立法已於上周六(23日)生效。資料圖片
《基本法》23條立法已於上周六(23日)生效。資料圖片
陳弘毅指毋須高估《國安條例》對於市民日常生活和正常活動的影響。資料圖片
陳弘毅指毋須高估《國安條例》對於市民日常生活和正常活動的影響。資料圖片

境外干預罪主要是針對外國勢力介入香港政治

陳弘毅在報章撰文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關於「國家安全」的定義,主要參考和使用了內地《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的理解;而《國安條例》中關於「國家秘密」的定義,則參考和使用了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的定義。

他認為,市民(包括傳媒和學術界)毋須擔心無意中誤墮法網。《國安條例》中的國家秘密,基本上便是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中的國家秘密;而內地的這部法律,設立了關於對文件和資訊的「定密」的非常完備和嚴謹的制度。文件可在「定密」時被確定為「絕密」、「機密」或「秘密」,並予以蓋章,所以一般來說,什麼是「國家秘密」是顯而易見的。

他指,內地的關於國家秘密的法規,主要針對的是持有或接觸國家秘密的官員和幹部,而不是一般老百姓。一般人民只要不故意竊取國家秘密/機密(「竊取國家機密」便是《基本法》第23條中的用語),或向官員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便不會觸犯關於國家秘密的刑法規定。《國安條例》第30條亦設有為了「公眾利益」而披露國家秘密的辯護理由,這辯護理由在內地法律中是沒有的。在這方面,香港的關於國家秘密的立法,相對較內地寬鬆。

至於境外干預罪,社會人士關注到這是否會影響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對外交往。陳弘毅續指,這個境外干預罪的設計的關鍵,在於勾結或配合境外勢力的定義和不當手段的定義。例如,接受境外勢力的指使或資助去作出某行為,便是與其配合。至於什麼是不當手段,這是更為關鍵的。不當手段有3種,包括(1)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2)一些損害他人的行為,如對他人施予暴力或威脅施予暴力、損毁他人的財產或威脅損毁其財產、使他人的名譽受損或威脅損害其名譽等等;(3)作出「關鍵失實陳述」,即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從而隱瞞當事人正在配合境外勢力而作出有關行為此事實,或隱瞞當事人意圖達至某干預效果此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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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陳弘毅指,即使有關人士與境外勢力有些交往,只要他小心避免作出可能有「干預效果」的涉及「不當手段」的行為,便不會觸犯這法規。估計在實踐中,境外干預罪主要是針對外國勢力通過本地人士介入香港政治的情况,一般市民應毋須擔心觸犯此法。

他表示,留意到一些外國政府和外國政客對於《國安條例》的抨擊;類似《國安條例》和《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在西方國家也是普遍存在的,嚴厲的國安法比比皆是。從比較法的角度看,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不算特別嚴苛,而且比不少西方大國的國安法相對簡單。他認為很多這類的評論,是有欠公允的,並反對一些西方政客自以為是的雙重標準,相信公理自在人心,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能分辨出哪些資料和意見是戴着有色眼鏡的、偏頗的和具誤導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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