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2019年12月拘捕「星火同盟」4名相關人士並凍結約7,000萬港元款項,警方事後獲高院批令充公款項。4名被捕人士中的22歲男子,被指涉嫌清洗63萬元黑錢,早前於區域法院受審時,自辯稱為「星火」義工,收取獲分發之捐款後跟進求助個案。暫委法官高偉雄今裁決指,被告未能證明戶口款項和星火有任何關係,裁定他罪名成立,被告還柙至4月17日,等候背景和勞教中心報告判刑。

高官引述辯方指,縱使22歲被告余昕鈺在處理星火賬目就個別存款未能提供解釋或文件支持,但考慮到案發時被告只是一名17歲學生,他沒有任何處理會計賬目的經驗,屬情有可原。就算被告真的在處理星火賬目上有所疏忽,亦不等同他有合理理由懷疑存入被告戶口的款項是涉及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高官認為各項分析累積效應,亳無疑問可以看到被告就戶口於控罪所涵蓋時間內,款項提存的解釋是完全不可信及有違常理的,認為被告非誠實證人,拒納就被告聲稱他和星火的關連、及他聲稱於控罪期間曾替星火把捐款分發給向星火申請經濟援助人士的證供。

高官認為相關星火試算表上所列舉的不同人士身份及存款的用途均是「聞說證供」,亦屬自說自話,被告更同意呈堂時的試算表是經過刪改,辯方所倚賴的試算表為一個電腦紀錄,該試算表並不符合可以呈堂用來證明所記載的陳述是事實的法定要求。

高官續指除被告證供,沒有任何證據可以顯示在住所檢取的存款收據及通知書、一些購買物品的收據及現金是屬於星火的捐款或星火曾向求助人提供的經濟或物資援助。同樣地,除了被告人的證供外,亦沒有任何客觀證據顯示被告人和星火有任何關連。

就被告早前證供,被他供稱星火會要求被捕人士提供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副本去核實該名求助人身份,但高官留意到試算表上有一些被標示為被捕人士的記項,只有該名人士的姓名,並沒有身份證號碼,質疑被告和當時負責處理求助的星火義工如何確認被捕人士身份。

在該試算表上應有357人曾接受被告聲稱星火給予他們的經濟援助,但在被告住所只檢取265張不同銀行及類型的存款收據,被告人稱星火義工會在提供經濟援助後保留相關存款收據以便對數,但高官質疑單據數目相差甚遠,如果其他義工就某些經濟援助可不用保留收據,選擇以現金方式,又如何與星火對數。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時被告滙豐銀行戶口有14筆款項透過現金方式存入,其中7筆款項的金額達4萬或5萬元,另有14筆款項透過轉賬方式存入戶口,其中3個交易戶口轉賬共12.8萬。上述3個交易戶口持有人分別為全盛服務管理有限公司T/A百合薈、雷凱貽及Chau Yuk Ham。其中百合薈從事家居清潔用具貿易,戶口唯一簽署人為公司董事王慕雄,他另曾以支票方式存12萬到被告戶口內;雷凱貽則從事娛樂及康樂業。案發時,被告戶口共有137次提款,總金額約68萬,其中有53次是現金提款,約49.2萬元,佔總金額約7成。2019年12月19日,被告被捕。

案件編號:DCCC 85/2022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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