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男救護員涉在24/7健身室中,於4分鐘內兩度經過一名女子身後並以手背觸碰其臀部,他否認一項非禮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救護員自辯稱當時戴著耳機聽歌,音樂節拍強勁下,手部或有所郁動,對於觸碰到對方並不知情。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指案發行為未能肯定被告是故意、魯莽或是疏忽,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脫。
34歲的女事主X供稱,2023年6月12日晚上10時左右準備離開荃灣24/7 Fitness分店,「突然感覺到有隻手喺我屁股後面擦過」,維時約一兩秒,她便即時向後望,看到有男士經過,但認為對方可能是不小心。數分鐘後,她於更衣室附近儲物櫃執拾東西,期間留意到被告再走出來,「背後係好多空位⋯好似刻意行近我」,被告再用手背觸碰她臀部,被告走出中心正門後回頭看她。
蘇官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陳浩銘選擇自辯。被告供稱2021年成為救護員,曾接受有關如何小心處理女性傷者的訓練,又稱案發時「唔知道自己有碰過佢」,一直帶着耳機聽歌,「只係純粹聽歌,掂行掂過咁走」,又表示音樂節拍強勁,「可能有唱下郁下都唔定」。
控方盤問時質疑X身邊許多空間,為何被告刻意走近,被告表示前方有數個人正做運動,遂打算避開他們,控方指出被告是故意走到X身後碰觸對方,被告不同意。
蘇官聽罷辯方結案陳詞後,即時作出裁決。蘇官指女士身體包括臀部屬敏感部位,被觸碰自然會有感覺,並非X神經緊張、無中生有,確定觸碰X臀部的是被告,而被告兩次作出觸碰時有明顯軌跡改變、左前方亦有足夠空間。被告作為救護員應小心謹慎,避免與異性接觸,但觸碰並非明顯、時間不長,未能肯定被告是故意、魯莽或是疏忽,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1169/2024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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