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有快遞公司經理協助國家安全機關辦案後,將調查情況洩露給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承諾書》,導致調查工作受到嚴重影響,遭處以行政拘留3日及罰款3萬人民幣,相關責任人也受到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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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部於微信眾號發文,透露有快遞公司經理因違反《保密義務承諾書》,被行政拘留。
文章指,國家安全機關為偵辦一起重要案件,約見了某快遞公司部門經理張某。依法出示相關執法證件後,辦案幹警要求張某配合提供嫌疑人龐某有關涉案資料,並告知其本次執法工作情況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員泄露。張某表示將配合相關工作,按要求認真閱讀並簽署了《保密義務承諾書》。
然而,國安警離開後,張某由於保密意識淡薄,轉頭將此事告訴了同事,盡管張某還囑咐同事「這事兒別亂說」,但「國家安全機關正在調查龐某」的消息還是傳到了龐某那裡。
妨害執法辦案 依法予以追責
得知被查後,龐某迅速逃匿,對國家安全機關辦案工作造成嚴重影響。後來,經過國安機關偵查始將龐某拘捕。
本案中,快遞公司部門經理張某明知自己有保密義務並簽署《保密義務承諾書》,卻擅自將國家安全機關對龐某開展調查工作這一國家秘密泄露給他人,導致辦案工作受到嚴重影響。張某的行為屬於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鑑於其本人有認錯悔錯表現,國家安全機關對其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同時並處3萬元罰款。
文章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向國家安全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反間諜工作秘密。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是指違反保密規定,通過口頭、書面、網絡等方式,使得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的人知悉的行為。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一旦泄露,可能帶來嚴重後果。如遇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公務並提出相關保密要求,請廣大公民和組織積極協助配合,嚴守國家秘密,共同築牢反間防諜鋼鐵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