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男教師涉於前年在港鐵車廂內3度挺腰並以下體觸碰一名女子的臀部,他早前否認1項非禮罪受審,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21日。暫委裁判官劉漢泓指,案發時車廂並不擠迫,惟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向事主X靠近,並作出不自然的肢體動作,裁定觸碰並非意外所致,必然懷有猥褻意圖。被告獲准以一萬元等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劉官判刑指,本案案發時間雖短暫,但不能忽略被告孫成威在事主X嘗試移步躲避時一再靠近,在人多的交通工具上作出3次侵犯行為,而被告於審訊後被定罪,未見悔意。劉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工作盡責、愛護學生,惟本案案情嚴重,被告因此失去工作是咎由自取,判處被告監禁21日。

辯方聞判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告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天,需居住於報稱地址、並於住所改變24小時內通知警署。

劉官裁決時引述證供指,事主X雖然沒有目擊,但她在案發時感到有輕微凸起的東西3度觸碰她右後臀部,其接觸面集中、非大範圍,望向被碰到的方向時則看到被告下體位置;而目擊案發過程的女乘客則供稱,看到被告的姿勢輕微向前挺起腰部,劉官接納兩人證供,裁定碰到女事主臀部的,正是被告的下體。

至於辯方爭議兩人對案發時間及案發狀況的形容有出入,劉官認為兩者的差異並非不能磨合或接受,因兩名證人分別以第一身感受及從旁觀察作供,可能有所不同。劉官續指,案發時被告身旁雖有其他乘客,但並不至於擠迫,亦沒有大幅度的搖晃,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為何不只一次向X靠近及挺腰,拒納被告在警誡下稱「我都唔知發生咩事,可能架車郁,我都唔知撞到佢」。

辯方代表大律師魏俊求情指,本案接觸時間短,並隔著衣物觸碰,所幸沒有接觸到事主敏感部位,望法庭能接納本案案情較同類型案件輕。魏大狀續指,被告已婚,育有兩名分別為7歲半及5歲半的女兒,職業為教師,月入6.5萬元,指被告曾表示將因本案被解僱,「呢世都唔會再做到老師」。而被告任教學校的同事撰寫求情信指,被告為人誠實可靠、樂於助人,會主動向升學學生給予意見,受同學愛戴。

被告孫成威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22年8月24日,在港鐵石硤尾站至九龍塘站的車廂猥褻侵犯女子X。

案件編號:KCCC369/2024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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