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388)就《上市規則》引入新庫存股份機制刊發諮詢總結,新制度將於6月11日生效。

大多數人士支持新機制

港交所指,共收到56份來自廣泛界別的非重複回應意見。所有建議均獲大多數回應人士支持,該所將採納諮詢文件中的所有建議並因應市場意見稍作調整。主要變動包括刪除有關註銷購回股份的規定,讓發行人可根據其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以庫存方式持有購回股份;另外發行人再出售庫存股份須遵從現時適用於發行新股的《上市規則》規定。

庫存股須棄投票權 不計入持股比例

新機制對《上市規則》作出相應修訂,包括允許新上市申請人在上市時保留其庫存股份,但任何庫存股份再出售均須遵守與發行新股相同的禁售期規定;要求發行人就《上市規則》規定須經股東批准的事宜放棄投票;在《上市規則》計算公眾持股量及規模測試等情況,將庫存股份從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或有投票權股份中剔除;要求發行人在說明函件中披露其擬購回的股份,是否會被註銷或被保留作庫存股份的意向;以及訂明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再出售庫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義持有人代為進行的庫存股份再出售。

庫存股購回後再出售須隔30日

聯交所同時作出減低市場操縱及內幕交易的措施,在購回股份後再出售庫存股份,以及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後再在聯交所購回股份時,會施加為期30日的暫止期;另外當擁有未披露的內幕消息、公布業績前30天內或明知交易對象為核心關連人士時,禁止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致力提升上市制度的競爭力,支持香港資本市場持續蓬勃發展,新庫存股份機制相信可為發行人提供更多靈活度,方便其透過股份購回及再出售庫存股份,來管理其資本結構,同時維持有關發行人的股份交易公平有序,並確保股東獲一致及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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