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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之一的鄧棨然就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於內地服刑,刑滿出獄後回港繼續面對司法程序。他早前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今於區域法院被判監46個月,法官練錦鴻指被告刑責較重,整個潛逃計劃在其主導下與他人合作處理。

社運期間製造汽油彈為引起混亂 

就管有汽油彈一案,練官指被告鄧棨然與同黨不可能不知道爆炸品會對他人帶來嚴重傷害,甚至死亡,而本案有計劃地部署、精確分工,參與者多於5人,34歲被告鄧棨然為領導角色。雖然只涉16枚汽油彈材料,但練官相信被告等人之所以沒製造更多汽油彈,只是由於警方收到情報及時阻止,而被告等人於社運期間製造汽油彈,唯一推論是為引起混亂、對抗警方。練官就此罪將鄧棨然判囚34個月。

鄧棨然在內地刑滿出獄後返港,再因本案被帶上法庭。資料圖片
鄧棨然在內地刑滿出獄後返港,再因本案被帶上法庭。資料圖片

上8小時航海理論與實習課便貿然出海帶來危險

練官續指被告於前案被捕後,計劃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在整個計劃中擔當重要角色,例如買船、安排潛逃路線等,被告之前並無航行經驗和牌照,只有8小時理論和實習便貿然出海,「此舉不但為自己生命犯險⋯亦為公海其他航行船隻帶來危險」,又斥被告更協助同船人士逃避刑事責任。

不排除受熾熱社會氣氛影響犯案 惟非年少無知 

練官表示被告被捕後再干犯另一罪令案情更為嚴重,雖然被告在內地入獄3年,但「內地之刑期與本地刑責無直接關係」、在內地判監是「自作自受」,並沒理由因此減刑。練官認為不能排除被告在熾熱社會氣氛下作出錯誤決定,但當時30歲的被告有歷練、社會經驗等,「不能推說年少無知」,妨礙司法公正罪終判囚1年。練官指兩案雖有關連,但是屬獨立罪行,兩罪分期執行,共判監46個月。

遭警截停搜獲汽油彈材料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案情指,2019年9月30日晚,鄧棨然進入灣仔金樂大廈地下大堂後被警員截停,警方進入涉案單位,發現存放了一些半製成的汽油彈和製造汽油彈的材料等,手機顯示群組成員於同年9月初謀劃在「安全屋」內製造汽油彈,計劃在10月1日的公眾活動中使用。政府法證化驗師指單位內材料足以製造約16枚汽油彈。

偷渡離港圖往台灣事敗

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指,鄧棨然連同廖子文、鄭子豪、喬映瑜等共12人定於2020年8月23日經海路潛逃到台灣,鄧棨然把快艇開往布袋灣接載其他人,其後進入內地水域後被截獲。警誡下鄧棨然指有人介紹「廢中」予他認識,「廢中」曾安排鄧棨然上2節免費的航海訓練,又為被告物色涉案船隻,表示已付訂金10萬,由鄧棨然付清25萬尾數。

案件編號:DCCC323/2020、DCCC1236/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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