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5月,3人上訴遭駁回後,今向高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證明書,法官黎婉姫即時頒下判詞,認為本案沒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申請人並無合理爭辯,拒絕3人的申請。

代表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本案有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尤其國安案件講求效率,應該釐清相關議題。鄒幸彤沒有法律代表,自行陳詞指,正確詮釋新罪行對社會及公眾有正面影響,認為控方需要舉證被告為「外國代理人」,但控方卻選擇無視此控罪元素,荒謬的是立法意向給予警方權力自行評定誰是「外國代理人」,或會致使公眾擔心何時自己會突然成為「外國代理人」。

黎官認為,早前判詞中已表明在審訊中被告不須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被告所爭議的法律觀點已被解決,故已沒有可供爭辯的理據,即使上訴亦沒有成功機會,遂拒絕3人申請。

早前黎官判詞指《實施細則》旨在提供有效行政程序去配合執行《香港國安法》,故附表5下措施必須有效響應,其立法目的必在賦予警方廣泛權力去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非打算在刑事審訊中審視警方及保安局調查理據及基礎,故《實施細則》只要求警方通知書看來成立而沒有被司法覆核推翻,其合法性並非控罪元素,在刑事審訊中不容挑戰用作辯護。

黎官又認同「外國代理人」並非控罪元素,控方毋須舉證至所需標準。黎官解釋立法意圖必然不是在警方有權採取附表5中措施前再施加任何刑事標準要求,否則便會與《香港國安法》立法目的相違背。
 

案件編號:HCMA99/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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