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輛警方電單車於2021年4月在屯門公路疑撞上輕型貨車,事隔近3年,輕型貨車司機上周五入稟區院法院,向駕駛電單車的兩名警員及警務處處長追討賠償,入稟狀稱輕型貨車司機在交通意外中受傷,而警方亦有轉承責任,惟沒有列明索償金額。

原告李錦倫(音譯),被告為律政司司長代表警務處處長、方錦華(音譯)及黃錦雄(音譯)。

入稟狀指,因為方及黃在2021年4月23日於屯門公路疏忽駕駛2輛車,而導致交通意外、使原告身體受傷及蒙受其他損失,而警方亦須負上轉承法律責任。原告現入稟向被告一方追討賠償。

案件編號:DCPI1213/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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