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藥房銷售員兩度在九龍灣住所強姦當時8歲及13歲的女兒,又曾逼使對方替自己口交,以及觸摸其乳房和私處,他早前被裁定2項強姦、2項非禮及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均罪成,暫委法官郭啟安指本案是「令人髮指的行為」,被告濫用女兒信任並視她為「發洩性慾工具」,摧毀女兒童年甚至一生,判被告入獄15年。
郭官引述X心理創傷報告,指X被性侵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自我形象低落,認為「唔配被人愛護」,出庭作供前感焦慮,更有自殺念頭,她需要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及心理輔導。 X表示不會原諒被告。
郭官判刑指,被告身為親父性侵只得8歲的X,更持續至X 13歲,大大增加本案嚴重性,被告沒有履行父親天職,禽獸行為為X帶來深遠陰影,而被告一直沒有向X尋求原諒、表達悔意,郭官又斥被告性侵親女「根本係喪盡天良」。就非禮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判囚2年至3年半、2項強姦罪囚13年及14年,考慮總刑期後為15年監禁。
控方開案陳詞指,2016年X就讀小學三年級時,某晚與男被告C.S.L.同睡床上,期間被告伸左手入事主內褲觸碰下體,再要求其脫褲,但事主拒絕,被告遂跪在事主雙腳中間脫下其內外褲,被告再脫下褲子,將陰莖放入事主陰道,前後移動約5分鐘直至抽出陽具在體外射精。數天後被告又將陽具放入事主口中上下移動直至在口內射精。
2021年2月13日年初二,被告按著事主頭部,將陽具塞入床上的事主口中直至射精。2、3月期間事主在被告床上睡著,被告問「想唔想又嚟過?」,事主拒絕後被告指「你冇得唔要」,伸手入事主底褲內觸碰私處移動約5分鐘;3月15日被告用左手用力捏事主雙乳,再推高上衣,用口觸碰乳房。
同月20日晚上事主在被告床上睡覺時,被告從後用力捏事主雙乳,要求事主在床上彎腰伏下,再強姦事主,事主呼痛要求停止不果。
案件編號:HCCC212/2022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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