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涉串謀他人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中設置炸彈,案件今(25日)續審,控方傳召為屠龍小隊領導者角色黃振強錄取口供的偵緝警員,在盤問下他指與黃於懲教所會面共約10次,其中約7次會面他都在沒有請示上司下銷毀了個人手寫筆記紀錄,而調查報告僅紀錄了會面的日期和時間,他稱會面中黃振強指想「交代一切」和認罪。
屠龍小隊涉串謀他人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中設置炸彈,國家安全處警員劉偉雄(音譯)供稱,2023年5月19日收到懲教署通知,黃振強欲與調查其案件的隊伍會面,他是其中一名被指派的警員,當日起至今共與黃懲教所內會面10次。
在被告之一張俊富的代表大律師李國輔盤問下,劉指5月19日會面中他有撰寫筆記,但「用完返到寫字樓銷毁」、「 我本人決定」,當李問到有否請示上司,他表示「我自己個人筆記唔需問上級點處理」,亦非警誡下的證供,他同意李所指會面重要,而會面長約1小時,但「嗰日總結我可以一句講哂」,即黃向他們表示打算認罪,「佢話想交代成件案嘅一切」,他著黃通知自己法律代表再轉達控方。
至於6月15日和27日的會面,他稱黃仍在表達認罪意向,他再次叫黃向通知法律代表。直到收到指示可紀錄證人口供方在8月24日進行第4次會面,但他沒有一字一句抄下對方說的話,李問「佢有冇講錯嘢、要你澄清?」, 劉回答沒有,「係佢口供我唔會糾正佢」;其後仍有會面,他把黃所說的記下筆記後在辦公室電腦輸入要點,沒有留下筆記紀錄,直至9月16日才有列印供詞草稿,黃因認為草稿詞不達意而「有改有加」,但該草稿同樣被銷毁,劉認為「佢都冇簽名...留喺到冇功用....係錯嘅版本」,時至9月20日黃才正式簽署共百多頁的口供。
李指出劉多次會見黃振強,但把所寫紀錄銷毁屬不尋常,劉不同意。
另一被告張銘裕代表大律師姚本成問證人劉偉雄,黃振強申請第1次見面時有否寫信,劉稱不知道,姚又指8月24日至9月16日開始為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是否也沒有通知黃振強的代表律師出席,劉稱忘記了,但指若黃振強需要律師在場,劉會作出安排。姚再問劉曾否聽過黃振強對警方的投訴,劉回覆沒有。
代表第四被告李家田的林芷瑩大律師盤問劉,指與劉一同前往會面的警員有否準備草稿,劉稱沒有。林芷瑩其後出示一份日期為9月20日「未被使用材料清單」的警方草稿,同樣是有關黃振強,劉稱出處是負責調查黃振強籌集資金控罪的財富調查組,林大狀質疑其他警員作調查有相關草稿,劉指不評論別人做法,但否認林指出不保存草稿的目的是不想讓辯方團隊知道當中來龍去脈的說法。
女被告劉佩凝代表大律師馬維騉盤問時稱,警方每次向疑犯調查,若深信他干犯罪行,理論上「公道啲」要作警誡,劉否認,「被控前我相信要....」。劉偉雄同意黃於同年5月19日仍是不認罪,準備交付程序,馬質疑會面逾1小時,內容中是否「佢想認咩罪都無掂過」、「未有大方向話轉控方證人」,劉偉雄確認並指當時無問及案情。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覆問時指,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有何區別,劉偉雄回覆稱,警誡供詞會提醒對方內容或會成為呈堂證供、有緘默權,反之錄取證人口供時不會,以他所知警察守則沒有要求把警員於現場紀錄的筆記放入記事冊。
控方明天將繼續覆問。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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